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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启动国家药品集采和使用试点工作

发布日期: 2019-04-04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公布。2019年3月23日起,北京市全面执行国家试点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按照国家试点方案,25个产品将有大幅降价,平均降价幅度在52%。

  据了解,今年1月,国家公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此次招采,25个产品中选,降价幅度在52%,最大降幅在90%多。25个中标品种在治疗领域上涉及心脑血管、癌症、精神类疾病、镇痛麻醉以及哮喘腹泻等常见病。

  实施范围包括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他们将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严格按要求参加试点工作,完成承诺采购数量。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北京的落地政策提出,在药品范围上,执行国家试点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集团谈判,对于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国家试点中选药品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按照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方案》提出,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配送工作;为保障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各区可选择辖区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协助配送。

  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在价格上,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一方面,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另一方面,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2019年12月—2020年3月为评估总结阶段。在监测基础上,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和上报。同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的可行性,完善本市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