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8-30     来源: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的管理。

  前款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罚没财物管理的政策制定和贯彻落实。

  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

  第四条 执法机关应加强对罚没物资(包括暂扣款物)的管理。应设立专项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登记、保管、处置以及定期结算和对帐制度。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压价处理罚没财物。

  第五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由执法机关按下列原则处理:

  1、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如: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烟草、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办理移交或变现。

  2、依法应当予以发还原主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无使用价值或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交有估价资质的回收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回收、处理。

  4、除上述各项以外的罚没物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适宜拍卖的物品,在指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物品,由执法机关、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变价处理。

  罚没物资处置前应当经具有法定鉴定机构、价格认证机构分别进行鉴定、评估。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条 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作为“罚没物资变价款收入”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第七条 执法机关按规定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并将处置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罚没收入收缴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资金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款以及没收的物资、赃物的变价款、兑付款。

  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财政部门、执法机关和银行代收代缴机构(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完善通过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系统收缴罚没收入的方式,并将其作为收缴主要的方式。执法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要求,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法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市、区执法机关执法所需经费,一律纳入行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由各执法机关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合理编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安排与罚没收入脱钩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章 罚没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罚没票据由执法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机关执行罚没财物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前,罚没财物的管理仍按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和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