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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鲜出炉

发布日期: 2019-11-15     来源: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依法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内容包括对违法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违法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该《实施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试行8年之久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

  《实施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的如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1、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2、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3、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4、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

  5、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6、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3)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9、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集中行使部机关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的通知》(建督〔2017〕96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 站办事大厅栏目公示,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