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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5     来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2016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重点工作任务立项督查的通知》(云办通〔201651号)从今年101日起,一律取消省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决定从2016101日起,废止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理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有关单证工本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费等4项云南省地方制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文件。

今后,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提供商品、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财产损坏应由损坏人按不低于该财产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培训单位开展非学历培训(进修)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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