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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6-07-12     来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完成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任务,规范收费工作程序和行为,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工作遵循依法收费、严格标准、公告明示、应收必收的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  交易综合服务收费工作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财务处的指导下开展;财务处负责收费收入上缴、对账等工作;受理服务处负责开具相关缴费通知书、查验缴费证明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台帐;综合服务处负责收费标准的公示、到期申换等工作;交易服务处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收费事项

第三条  除政府部门进场组织的集中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项目外,其余进场交易项目向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收取综合服务费。进场交易项目按照进场交易登记项目为一宗收取综合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收取后不予退还。项目交易不成功并在原进场交易登记下继续交易的,不重复收取综合服务费;项目交易不成功重新登记进场交易的,视为新的进场交易项目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按标段向招标方和中标方收取信息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  在组织矿业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时,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综合服务费收取程序

(一)交易项目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时,受理服务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人开具缴费通知书;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窗口缴费,获得缴费发票;

(二)受理服务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验证缴费发票后,方可安排交易活动场地。

第七条  信息咨询服务费收取程序

当次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结束后,招标方和中标方持中标通知书办理缴费手续:

(一)受理服务处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中标价后,开具缴费通知书;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窗口缴费,获得缴费发票;

(二)属招标方的,受理服务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验证缴费发票后,方可开具进场交易证明;属中标方的,受理服务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验证缴费发票后,方可办理合同归档并退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取程序

(一)当次进场交易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服务处窗口工作人员向买受人(一级市场)或交易双方(二级市场)开具缴费通知书;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窗口缴费,获得缴费发票;

(二)受理服务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验证缴费发票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第九条  招标方、中标方及买受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费标准全额缴费;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后仍未全额缴费的,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交易市场监督处,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后仍未全额缴费的,暂停受理其进场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4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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