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7-13 来源: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隔夜评标(竞买)活动,保证合理安排评标(竞买)时间,提高评标(竞买)质量,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5年12月16日印发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外出评标(竞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交易发〔2015〕24号),对隔夜评标(竞买)申请条件作出了要求。结合该通知印发以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易中心对隔夜评标(竞买)申请条件作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竞买)场地是指经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察后认为具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隔夜评标活动要求的,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指定为隔夜评标(竞买)活动的地点和场所。
二、凡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应申请到隔夜评标(竞买)场所进行评标(竞买)。
(一)工程建设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预计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
2.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数量超过50家的;
3. 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预计评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
2.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数量超过50家的;
3.经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矿业权及国有产权项目,竞买人数量超过50家的。
投标人数量按标段或包的家数分别相加之和计算,数量达不到以上规定的,原则上不安排隔夜评标(竞买)场所进行评标(竞买)。
三、投标(竞买)报名结束,投标人(竞买人)数量达到第二条规定标准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于投标(竞买)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隔夜评标(竞买)申请手续;未办理的,交易中心将停止相应的见证服务工作。
四、到投标截止时间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已办理完成隔夜评标(竞买)申请手续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申请终止原隔夜评标(竞买)的申请,转为在交易大厦的评标场所评审(竞买);未申请终止的,仍按原申请执行。
(一)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等于或低于50家的项目;
(二)矿业权及国有产权项目,实际报名竞买人数量等于或低于50家的。
五、隔夜(竞买)评审时间要求
进入隔夜评标(竞买)场所评审的项目,组织单位应保证评审专家有合理的休息时间,原则上每天开始评审时间不早于8:00,结束时间不超过22:30,当天未完成的评审工作次日再进行。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对评标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外出评标(竞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交易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