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11-15 来源:公共资源网/公共采购杂志
政府采购的“低价中标”即投标报价较低的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等项目的合同履约资格。“低价中标”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某种程度上使供应商的竞争最大化。但是从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看,“低价中标”的比例在不断提升,部分中标(成交)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争,导致后期无法按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以及合同约定实际履约,部分采购项目履约质量差、履约效率低,已经损害了采购人的实际利益,有悖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优质的初衷。
在实际操作中,最低评标价法被“放大”使用,因此建议有关立法部门能尽快修订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选择评标定标办法范围,修改评标定标办法,科学确定最优供应商,尽可能减少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避免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的定标标准,来确保采购的质量。
此外,建议推行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验收制度,完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严肃惩处失信违约行为,对政府采购的不良供应商形成震慑。同时,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采购交易市场与合同履约市场的互联互通,建立政府合同履约情况的评价体系,由采购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履约、信用评价,通过采购交易市场与合同履约市场信用评价有效互联互通,督促供应商注重商业信誉,不断提升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