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7-06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萍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刘少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采购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就没有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
做好政府采购应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查找和评估业务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不断探索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向纵深推进、重点突破。
首先,明晰事权,依法履职。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权利义务。其次,创新方式,关口前移。针对现场报名环节存在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风险,在加强和完善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的同时,还应当对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创新报名方式,如取消现场报名,改为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杜绝现场报名环节泄露投标信息的风险等。同时,还需要为投标企业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招投标环境,减少投标企业的投标成本。再其次,合理设岗,权责对应。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梳理风险事项,把不能相容岗位、科室分开设置、分相设立,另外,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通过论证,避免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商务条款的倾向性及排他性,使招标文件更加科学规范,招标活动更加公正公平。最后,优化流程,重点管控。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升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