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8-04-10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叶向阳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管办分离是市场管理应遵循的重要原则。所谓“管”,指的是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办”指的是交易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包括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所从事的与招投标相关的一切活动。
目前许多人往往一提到管办分离仍然片面强调监管机构与交易服务机构的分离,认为这样的“管办分离”是做到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分离。这其实是对管办分离的一种误解。这种“管办分离”没有解决监管体制上仍然存在着“管”与“办”界限不清、监管职能与交易职能剥离不彻底的弊端。如住建、水利、交通、城管等部门是相应专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招投标管理处室或行业监督机构,但其部门领导往往是项目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或建设指挥部的总指挥,这样就经常出现“裁判员”和“运动员”管办不分、同体监督的情况,甚至出现“运动员”是“裁判员”的上级行政领导、由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这才是体制上的大问题。
比较彻底地解决同体监督的做法如宁波、合肥、鄂尔多斯整合各行业招投标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授权或行业职能委托的方式,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
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为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留出了空间,奠定了综合执法的法律基础。
因此,建议通过由地方人大、政府重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方式,调整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执法职能,应明确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集中监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能。要在机构“三定方案”中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这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完全符合中央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完全符合中央关于“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精神,有利于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和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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