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1-08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刘锋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交易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无监管职能,但行业监管在这方面往往是滞后的,监督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具备相应机制,失去监督的交易是不可能实现阳光透明的。
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监督部门拥权自重,只要结果不合己意,就通过责令项目重评、惩治代理机构、处罚评审人员等方式,对交易过程横加干预,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这些行为又无人“监督”。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对中介机构选择的监督机制仍不健全,监管部门每天需要面对数量庞大的选择行为,往往感到无从下手或者存在畏难情绪,渐渐形成了不举不纠的局面。有些监管部门优亲厚友或者不愿得罪人,主体责任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推进监督问责常态化。既要细化处罚标准和明确处罚依据,如细化转包、非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的认定标准,对“情节严重”的表述作出详细解释,指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哪些等具体实施措施,还要加大处罚力度,重点从提高违法成本上着手,大幅增加罚款数额,延长处罚期限乃至终身禁入,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入刑,增强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行业和部门众多,必须解决分散监管和多头监管的问题,探索建立“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外部监督”模式,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专门监管部门,对交易全过程实行综合监管,再辅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等手段,形成全方位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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