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4-0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云南省文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赵玉辉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招标投标法》确立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数量猛增,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乱收费、越权代理、执业不规范和行政监管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国家各部委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多头管理就成为当前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既影响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降低行政监管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强化招投标监管执法。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离不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依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专职人员、劳动合同、社会养老保险、业绩等进行核验把关备案,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保证其符合资格条件。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代理资格证书以及参与串标、围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社会主体地位。加强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收费行为,及时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以提供代理费回扣为附加条件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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