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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未经批准不得新设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17-10-15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宁德市给建筑企业“减负”了!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仍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之外其他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举报。

  日前,福建宁德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提出将分行业分地区组织清理未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订退还计划,于10月底前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于10月底前返还。

  建筑业企业发现违反规定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工程保证金行为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实名投诉,所投诉反映的问题超过2个月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越级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市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93-2977355,电子邮箱:ndzjyk @126.com。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将认真查处实名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曝光违规设立、收取和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与此同时,宁德市将规范四类保证金管理。具体措施包括,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市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修订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建筑业企业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区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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