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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估法 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

发布日期: 2017-09-01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研究,现对《征求意见稿》提如下反馈意见:

  一、对原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鉴于目前投标报名的电子化已经十分普及且公布联系人姓名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建议调整为“(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对原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鉴于公布分项评估分(价)可能引起较多的投诉质疑,建议调整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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