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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发布日期: 2016-03-1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内蒙古供销合作社

  近日,为深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精神,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下发《关于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内供销发〔2016〕27号),要求全系统发挥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牧区、贴近农户牧户、熟悉农情、牧情的独特优势,以及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的体制优势,主动谋划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通知》指出,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牧区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交易组织管理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三牧”的非盈利性机构。流转交易以服务农牧户、家庭农牧林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范围内。

  《通知》指出,设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由当地政府审批。组织机构可以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设置为企业法人。

  《通知》要求,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应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化运作”的业务格局,大致分为三大业务板块:一是交易平台服务板块。现阶段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农牧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股权、农村牧区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二是金融平台服务板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可为交易提供融资、质押、抵押、担保、保险、评估等延伸性服务。三是信息平台服务板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为交易提供信息收集发布、数据汇总分析等信息化服务。

  《通知》强调,各盟市、各旗县供销合作社要主动谋划参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一是充分协调,主动承担当地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二是发挥优势,分层级参与当地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三是明确功能,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目标的实现;四是因地制宜,构建科学有效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式;五是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六是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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