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首页 > 公采新闻> 农村产权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日期: 2016-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东方早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涉及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涉及经济、法律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任重而道远。未来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不能解散集体经济,不能否定集体经济数十年的发展成果。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载体是合作制,同时引入股份制的因素,改革的形式是股份合作制,管理上运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股份合作制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还权于民。

  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向纵深领域探索。农民获得的集体资产股权,从权能完整的角度讲,不仅应有占有、收益的权能,而且应有处分的权能,也就是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继承。对于这六项权利,法律规定各有不同,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深浅有别,因此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践总结,扎实、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法理分析

  (一)占有权和收益权。占有权是成员权的具体体现,收益权则是占有权在某种程度上的延续,这两种权利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目前,《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财产所有权人的占有权、收益权有明文规定。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在所有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的地区,全面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管理、台账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

  (二)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目前,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践中也存在一定差异。有偿退出和继承究竟行还是不行,要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看成员的意愿。有的地方可以,有的地方转让只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有的地方继承天经地义,也有地方不让继承。

  下一阶段改革的重点是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赋予这两项权利。其中,有偿退出权重点是探索有偿退出的范围。如果集体资产股份只能在本集体范围内退出,则有限范围势必导致退出价格偏低,侵害农民利益;如果允许在更大范围内退出,则农民可能获得更高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集体经济的风险。如何寻找最佳平衡点需要深入研究,审慎实践。继承权重点是探索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集体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的规则。不允许这类人员继承,可能会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允许这类人员继承,又可能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产生影响。因此,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可借鉴日本农协设定正会员与准会员的原理予以界定和明确原成员和继承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操作过程中,则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

  (三)抵押权和担保权。从法律角度来看,抵押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因此抵押权和担保权本质上属于一类权利。目前,《物权法》和《担保法》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开展试点探索也不需要法律授权。但考虑到抵押、担保后,如果成员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处置股份时可能会对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带来影响,因此探索赋予这两项权能必须慎重、审慎、稳妥。而且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的只能是收益分配权,并非股份全部权利,对其处置相对于土地经营权情况更加复杂、失控风险程度更高,因此,这方面的探索一定要经当地农业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在限定范围内施行,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完善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探索实践

  (一)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继承和管理形式的探索。实践中个人权利与财产权利会出现冲突。解决这个矛盾,应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个成员权利转化为以农户为单位的成员权利,将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成员对该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固化到某一个时点,使成员权与财产权利相统一。集体资产股权可以以户为单位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总的原则是让农民能够带着集体资产进城,持有集体资产股权者一样可以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

  对资产股权管理方面,各地都有不同的实践。主要有两种模式,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的动态管理模式,以及不随人口变动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从全国范围来看,只有少部分地区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大部分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实行了“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固化管理模式。广东南海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中,提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改革措施,倡导户内股权均等化,明确以户为单位进行股权登记和收益分红,明晰了集体产权归属和股权配置方式。上海闵行区七宝镇制定了股权管理指导意见,重点对改革基准日之后新生人员和新增人员的入股、配送股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制定了股权分割协议、退股协议书、赠与承诺书等统一文本,以进一步规范股权管理。宁波市江东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权。被继承人死亡后,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集体保管;继承人一般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六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股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及书面遗嘱时,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取得相应股权。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扶养的人,且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在被继承股东死亡后,其所持有股份收回归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股权继承时,应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江苏省苏州市对改制后的股权管理倡导实行静态固化,从2015年起实行股权固化改革,将原村级集体资产,按照一定标准将股权份额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权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不因家庭成员户籍、人口发生变化而调整股权,让农民拥有长久稳定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利。

  对于如何选择股权的继承和管理模式,需要把握的核心问题是在起点公平基础上要更多体现效率。可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城市化地区已撤制村组的地方,对入股股民的股权应实行静态、基本封闭的管理模式,即不随人口增减变化而调整,而是在每次换届时作适当的微调,也就是内部转让、继承和赠予,每年提出股权转让、继承、赠予的人数不多。从经验看,必须严格限制股权的有偿转让,除内部股民自由转让外,不允许外来人员受让本公司股权;防止内部股民恶意买卖股权;内部股民股权转让、亲人间的继承或赠予必须经个人或家庭申请、董事会同意、双方签字确认、司法公证(家庭成员增减属家庭内部结构变化的事情,由家庭内部协商确定)。二是对农村地区村一级组织都还共同存在的地方,其股权(实质是份额)可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因为有些资产都属资源性资产,价值尚未真正体现),待撤制村组时,应锁定基数,实行静态固化管理。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可借鉴日本农协正会员与准会员的概念,可分正社员与准社员,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应有所不同,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二)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流转和有偿退出的探索。目前全国各地实行集体资产股份流转和有偿退出的很少。宁波市对村集体土地基本被征用、已完成撤村建居、旧村改造、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绝大多数成员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公司化改造或资产清算,探索市场化改革或有序退出机制。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通过拍卖、转让等手段,在股东内部进行公开竞价,实施股权重组,建成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公司制法人实体。新组建法人实体在设立之初原则上只局限于原股东,成立后实行公司化运作,股权可转让。股权转让需签订转让格式合同,经股东代表大会公证后实行登记过户。对无力实施公司化改革的股份社,经股东代表提议,全体股东投票决定,乡镇(街道)同意,并履行清算、公告手续后,合作社实行终止退出。2015年5月,全市已有6个股份合作制全部退出,如余姚市兰江街道南郊股份社、江北区庄桥街道邵家股份社等。

  目前全国各地探索股权转让和退出之所以很少,其主要原因:一是股权流转受制约。股权主要功能被视作分配的依据,从而导致股权在现实中难以流转起来。二是经营机制搞活受制约。农民对经营风险存在强烈的回避心理,发展活力不足;董事会成员等经营管理者一般只能拿到由上级政府核定的工资薪酬,缺乏开拓创新的物质利益激励。三是经营人才素质受制约。董事会成员大都是原村社班子人员,经营能力普遍偏低。四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应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只有集体资产股权自由流转和有偿退出,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才能体现农民所持集体资产股份的价值,也才能显现它们作为生产要素的潜在市场价值。如果仅对集体资产确权,而不允许其股权流转和有偿退出,那么,量化的集体资产就只能是“僵化的资产”,不能与其他要素实现优化组合,也不能像其他产权一样产生增值的效能。因此,改革的思路是要以确定“集体成员”为突破口,解决集体资产量化的成员边界问题。要在确定公平起点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淡化成员权、强化股东契约权。弱化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所有者的角色,强化其作为资源要素所有者和要素贡献者的角色。因此,从长远看,为充分发挥集体资产股份自由流转的效应,应该赋予其流转和有偿退出的权能。未来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自身条件等因素,探寻一条最适合其退出道路,最大限度地盘活和发挥集体资产的作用。即未来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应是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固化走向流动。如对于各方面均不占据优势的集体经济,宜采取直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竞争;具有某些优势,但难以为继的,可突出其优势,采取资产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革等方式,实现退出转型。当然在实行退出机制时,还要配套完善集体经济组织退出相关政策法规。诸如出台帮扶政策,如:财政、税务、房产、土地、劳动社保和工商等部门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支持农村集体企业改制,再如将集体经济组织破产纳入政府破产计划,实施与国有企业相类同的破产政策等。

  需要提出的是,考虑到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开放程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目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全面对外流转的条件尚不具备,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应有条件试行。这是因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所获得的股权,大多还是福利性质的,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将集体资产股权对外流转的意愿。加之目前大部分地方未将土地资源纳入改制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并未完全显化。为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收益权,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现阶段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宜对外开放流转,在本集体经济内部流转或由本集体赎回,以防止外来资金进入后控股农村集体经济。当然,将来随着城市化、市场化程度加大,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股权流转制度不断健全,可以像浙江宁波一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对外开放流转,逐步探索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式。

  (三)关于集体资产股权的抵押和担保的探索。为盘活农民手中的“沉睡资本”,2009年起,宁波市江东、江北等区先行先试,在征求股权代表大会同意的基础上,坚持方便、优惠、灵活的原则,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主要是预期资产股权收益)纳入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托辖区农村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融资平台,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允许农民利用股权开展抵押贷款融资,切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在具体操作时,江东区与农村信用社协商后,明确股民可以按照自己股权所占资产进行1:1的比例获得抵押贷款,已有100多人试行了股权抵押融资,合计融资了3000多万元,最高融资额达37万元。江北区实行股民股权(主要是预期资产股权收益)所占资产总额的70%比例获得抵押贷款,同时由财政建立抵押贷款风险基金,承担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风险,并根据贷款额度对信用社开展奖励。截止到2015年5月底,宁波市累计已有1283户农户获得贷款,贷款总额6914万元,有效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自主创业热情。

  宁波市股权质押融资办理程序主要包括下述四个方面:一是签订合作协议。金融机构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股权质押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进行股权质押登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确保在股权登记后,未经金融机构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挂失、继承或赠予;三是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四是解除股权质押登记。贷款归还完毕,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与宁波一样,浙江湖州德清也在进行同样的探索,2014年12月,德清县农业局与德清农村商业银行出台文件,对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实行质押贷款。

  从近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因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济状况较好,即使出现贷款风险完全能够通过股权转让、分红收益来弥补。宁波和德清的探索有待于不断跟踪。

  未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深层问题是占有权变更形式问题。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最有效的办法是将股份制的股权管理办法引入到合作制领域。即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的基础上,将股份制的股份管理办法引入到合作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照合作制原则,将其拥有的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占有权有偿退出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按市场化原则,流转给其他主体。同等情况下,优先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有这样,既使按份共有集体资产能够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又使流出集体资产的农民获得更多利益。

  从各地的实践看,当前各地对集体资产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继承等权能,无论是经济发达村社还是薄弱村社,股东普遍不愿、不敢流出股权。为此,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要引导目前实行动态管理的股权向静态管理转变,这是赋权活权的基本前提,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股权流转、抵押机制,在现阶段股权的流转、抵押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在股权流转上,对城市化和公司化治理水平较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允许各类股权在社内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对完全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人口股流转一般以社内为主,审慎向社外流转。在股权抵押融资上,主要是那些拥有可观、稳定、可持续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用股份分红(主要是预期资产股权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对未来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方向,浙江宁波市作了有益的探索:该市在深度城市化地区创新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模式,将原有集体资产分成若干小块成立项目分社,合作社股东的股权依股数分解到各块项目分社中,实行总社和分社统分结合双层运行机制,总社主要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分社承担分块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社资产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标,实行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实行决策分块实施,对不同的资产、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块决策、分块实施,“一人一票”决策与“一股一票”有机结合,让每块资产的每一个股东都有更直接的发言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实现经营收益与经营风险相统一;引入项目发起人制度,凡属合作社新增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发起人制度。如海曙区望春街道胜丰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资产的分块经营、分块决策方式,目前总资产已经达到7个多亿,年均分红3万-5万元。

  鉴此,要坚持分类推进,把握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对全面完成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深化改革。

  第一类,高度城市化区域的经济合作社。可逐步探索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应法人治理模式转型,走向现代企业,特别是对于土地已全部征用,农民社会保障已全部落实的,可探索让资源、股权等充分流动,有条件的可引入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发展,使之赋予新生;个别资产量极少的,则经民主决策和上级批准,也完全可终止解散。

  第二类,即将城镇化区域的经济合作社。根据撤村建居和公共服务均等覆盖的进程,有序推进“政社分离”、“政经分离”,待完全城市化后走第一类的路子。

  第三类,将长期处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合作社。要牢牢坚持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底线,重在创新和完善经营治理机制,建立份额制的集体经济改革模式,多措并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保值增值,让农民长期得到实惠。

  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一个较漫长的过程。笔者认为,对面上来讲,现阶段重点是用好并管好集体资产,既要防止在改革中少数人对集体经济的控制和占用,也要防止集体经济被社会资本所吞噬。今后,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不断显化、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可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主体,充分完善集体经济资产股份权能。只有这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附件:文件名文件名文件

Tags: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