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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将实行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6-07-0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梅州日报

  7月1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将开始施行。该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的产权变更实行税费优惠。

  产权变更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以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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