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3-2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对重庆青阳、上海信谊联合等五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低价药别嘌醇片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这是自2014年我国放开低价药价格以来,查处的首例药品价格垄断案。五家药企作为生产销售三个品牌别嘌醇片的独立市场主体,达成并实施统一上涨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对2014年4月以来别嘌醇片价格上涨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实际上,五家药企涉嫌价格垄断的行为在医药行业内并非个案。“药品垄断一直以来都是行业内比较普遍的弊病,此次五家企业被查可谓是戳中了一些违规企业的痛点,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对记者说。
五家药企构成横向垄断
“别嘌醇片是一款用于治疗因尿酸过高而引起的高尿酸血症及痛风的常用药物。别嘌醇片过去很便宜的,大概一瓶在七八元钱左右。但不知道怎么回事,去年发货方那边价格就突然涨上去了,我们现在卖27元一瓶。”北京市海淀区联想桥南的一家药房里,售货人员告诉记者。
对于药房工作人员的困惑,1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信息给出了答案:负责生产或经销别嘌醇片的五家企业涉嫌操纵垄断市场价格。国家发改委表示,重庆青阳、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商丘华杰五家企业涉嫌在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存在对别嘌醇片违法垄断行为。据此,国家发改委对五家企业依法作出处罚,合计罚款399.54万元。
“别嘌醇片此前一直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低价药目录里,由于其价格低廉,在临床上被广泛使用。”药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么,上海信谊联合、江苏世贸天阶等五家企业是如何操纵别嘌醇片价格的?这一切还要从别嘌醇片的生产现状说起。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获得别嘌醇片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共计有16家。但2012年至2013年期间,实际生产别嘌醇片的药企只有7家;而自2014年以来,实际生产别嘌醇片的药企只有重庆青阳、江苏世贸天阶及上海信谊联合3家企业。正是由于多家药企的停产,促成了3家企业在别嘌醇片生产、销售以及价格垄断等方面,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据国家发改委披露,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重庆青阳及其关联销售公司重庆大同、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及其别嘌醇片独家经销企业商丘华杰,作为生产销售青阳、世贸天阶、信谊品牌别嘌醇片的三方经营主体,先后四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协商统一上涨别嘌醇片的价格是协议内容之一。2012年至2013年,别嘌醇片市场销售均价约为5.8元/瓶;2014年初因原料、人工、环保和技术改造等原因,导致成本增加、供应结构变化等因素,上涨至10元/瓶。2014年4月,涉事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将别嘌醇片销售价格提高到不低于18元/瓶;2014年12月,当事人经再次协商并决定于2015年1月起提高到23.8元/瓶。此外,三方经营主体通过协商采取“三分天下”的方式划分了销售区域,其中重庆青阳一方负责12个省市的市场;上海信谊联合一方负责10个省市的市场;江苏世贸天阶负责8个省市的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其中就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和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上海信谊联合等三方经营实体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即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孟雁北告诉记者。在孟雁北看来,价格是竞争中最敏感的信号,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协议行为限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造成错误的资源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承担了不合理的价格,实际上是一种以隐晦的方式对公众进行掠夺的行为。
药品垄断成医药业顽疾
然而,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五家药企涉嫌价格垄断的行为在医药行业内并非个案。“实际上,在医药行业,药品价格垄断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发生的事情,只是监管部门有时很难发现或者即使留意到了也很难掌握充分证据。”史立臣向记者透露。
记者注意到,此前有一款名为“安宫黄体酮”的药品曾出现过“一药难求”的情况。而有媒体曾报道称,该药品的原料药材疑似存在经销商垄断,是有人在幕后垄断操控“安宫黄体酮”制剂的市场。与此同时,2015年10月,一款名为“双嘧达莫片”的药品也被曝出有人在操纵该药品原料药材的垄断,造成“双嘧达莫片”在一年内价格上涨了近6倍。
史立臣表示,医药行业内的垄断多呈现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生产某种药品的多家企业秘密协议操纵市场价格,另外一种是经销商分别与生产某种药品的多家企业签订独家经销协议,独自垄断某种药品的经销权从而操纵市场价格。“药品价格垄断多出现在原料药材或者一些用于临床治疗的必需药品上面。”史立臣告诉记者。
记者同时注意到,在此次涉案的五家企业当中,重庆青阳与重庆大同自2012年7月以来实际还扮演着江苏世贸天阶、上海信谊联合两家企业的别嘌醇片原料药供应商的角色。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成本高、盈利低”成为了涉事企业在遭到监管部门调查时的辩解之词。
那么,“成本高、盈利低”能否成为企业进行药品垄断的豁免条件呢?
“经营者从事协商定价的行为要想得到豁免,必须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要件。本案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即便药品的成本发生了变化,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关键点还在于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使是独立作出的,还是共谋协商作出的。协商定价行为对市场价格竞争的损害不言而喻。”孟雁北表示。
应建立药品价格预警机制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4月,国家已明确取消低价药最高零售限价,允许低价药在规定范围内自由浮动价格。2015年6月,国家又进一步取消了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外的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可以预见随着药价逐渐放开,类似这五家企业药品价格垄断的行为会更加频繁。此次,五家药企因价格垄断被罚也是国家发改委自2014年药改以来开出的第一张药品价格横向垄断罚单,很具有威慑作用。”史立臣说。
那么,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药品价格垄断的行为发生呢?
“解决药品价格垄断的问题还是要在制度设计上首先建立药品价格预警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孟雁北表示,“实际上药品价格上涨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原材料等成本增加、某一区域性出现突发性缺货、渠道货运因素或是药企操纵价格垄断等,这些因素往往造成监管部门很难判断价格上涨是否是企业在操纵。建立有效的药品价格预警机制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判断药品价格上涨是出于怎样的原因。”在孟雁北看来,防范药品价格垄断的第二方面则是要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在通过药品价格预警机制发现有违法企业涉嫌操纵市场价格时,一定要做到违法必究。”
“药品价格放开后,维护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显得尤为重要。从维护药品公平市场角度出发,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实际上也是一种震慑。”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也曾对媒体公开表示,“药品是特殊的消费品,它的价格违法让人格外痛恨,国家发改委今后对于药品价格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
“最后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加大对违法垄断企业的惩罚力度。”孟雁北强调,“以往我们的很多案例都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对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不高就会使其一而再、再而三的进行违规操作。因此,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此次五家药企铤而走险的例子就说明,只有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才能够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也向记者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药品反垄断应成为执法常态
治疗痛风的别嘌醇片,一年多价格上涨了近4倍,其背后是生产厂家的蓄意串谋。国家发改委向药企开出了药价放开以来的第一张反垄断罚单,向抱团恶意涨价说不。
在国内,此前生产别嘌醇片的企业仅有三家,在价格实行政府管控的时代,价格被严格界定无法进行串谋式操控,不过当价格实行市场定价之后,三家单位便形成了价格联盟,抱团涨价并操控市场,以此形成绝对的价格垄断从而获得暴利。此举既影响了市场的公平与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行露头便打才能彰显法律尊严,也才能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
药品反垄断首张罚单的开出,固然有让人欣慰的破冰意义,不过这仅仅是一种开始,对于时下纷乱的药品价格市场,显然还需要后续发力。更何况,若是反垄断处罚本身的力度不够,不足以形成强大的威慑效果,那么不但无法遏制违法的行为主体,更不会产生惩前毖后的扩散效应。现如今,垄断行为被反垄断调查后,同一种行为继续出现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茅台为“维护价格体系”连续处理了多家经销商,其采取的限价措施难以逃脱价格垄断之嫌。殊不知,早在2013年,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在物价部门的干预下,茅台集团发布声明,宣布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随后,茅台公司宣布取消此前公司实施多年的“限价令”。
如今类似问题反复出现,足以说明时下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理,往往没有做到持续性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威慑力上也还存在极大的不足。一方面由于处罚本身过轻,无以让企业产生敬畏感。另一方面,对同一违法行为未能做到“露头便打”的严厉性,事实上的放纵之后,其往往就会有恃无恐。因而,反垄断调查机构不能基于人情,抑或因为“处罚了一次”就轻易放纵。否则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就永远无法根治。
发改委:严打高价售药等价格垄断行为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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