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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码的“退隐”仅是药品追溯风暴的开端

发布日期: 2016-04-2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39健康网

  今年年初,一纸“民告官”诉讼书掀开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风暴,最终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有人拍手称好,有人为监管安全担忧,然而电子监管码的这番“退隐”是否意味着监管安全环节开始变得薄弱?其实不然。

  在4月19日第75届上海药交会的分论坛2016年中国医药冷链物流与药事峰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特聘专家蒋海洪副教授认为,药品电子监管码的退市并不意味着监管环节将出现松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已经成为过去式,取而代之的则是药品追溯体系。

  蒋海洪指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中修改的条例可以看出,药品流通实现溯源已经成为未来的监管重点。

  其中,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拟修改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会议上,蒋海洪同时分析了关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及其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从2015年6月开始,国家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希望通过提升药企生产低价药的积极性,减轻患者使用高价药的负担。

  我国目前对药品的定价行为有三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主定价。2015年《药品管理法》中删除了第五十五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等内容,意味着多达2700余种,占据中国药品23%份额的政府定价药将正式摆脱“计划定价”模式,正式改为“市场定价”。

  在蒋海洪看来,删除此条为新药价谈判机制做了铺垫,让医疗机构自主谈判采购之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时去除了法规限制,让医院可以获取降低这部分药品采购价的收益,医院才有动力实施药品采购降价行为。

  但是从目前的招标政策来看,短期之内,医院销售药品并不会上涨,在这之后对药品价格产生更多影响的应该是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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