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4-2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网上宿迁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局),市药品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短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工作,是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效的有效保障, 对于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章立制,明确责任
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短缺药品群众需求登记处理、考核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短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流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要及时采购药品,保证供应,将相关管理制度张贴上墙。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是辖区短缺药品管理、药品供应保障的主体,乡镇卫计服务中心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基层医疗机构是短缺药品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乡镇医院院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医务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三、收集信息、逐级上报
(一)登记处理群众用药需求。基层医疗机构要配备需求登记簿,医务人员要及时登记就医群众用药需求。要对收集的用药需求进行分类处理,定期汇总需求情况,并在群众用药需求登记表上填写处理结果。对属于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要及时列入下次采购计划;对不属于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要科学选用替代药品,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属于药品的,如创可贴、碘伏等,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组织统一采购,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逐级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对采购订单中没有配送到位,以及临床需要而本地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没有的药品,基层医疗机构要在每月5日、20日上报到辖区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于每月30前上报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并做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指导工作。县(区)卫生计生部门、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在1个月内反馈信息处理情况,如未及时反馈,基层医疗机构可直接将短缺药品信息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三)开展短缺药品信息定期评估。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对短缺药品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短缺药品信息上报条件的,于每个季度首月的20日前,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报系统报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短缺药品信息专家评估组,每季度对短缺药品信息数据进行评估,对确属于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因企业不常生产造成短缺的药品,由市卫生计生委于每个季度首月3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对不属于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范围的,应提出强化药品采购管理相关建议。
四、严格监管、强化培训
(一)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供货企业考核管理。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定期组织对短缺药品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按季度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按月开展药品供货企业积分考核工作。对长期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经积分考核仍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配送企业,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重新建立配送关系,药品生产企业不更换配送企业的,要及时启动药品采购目录替换程序。
(二)做好药品采购目录管理和药品替代。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药品采购目录进行梳理,保障采购目录内药品有效供应。对长期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且经过积分考核不能整改到位,造成药品短缺的,要从全省采购目录中选择可以正常供应的同品规,且价格和质量层次相近的药品进行目录替换。目录替换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统一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经批准后实施。对于供应短缺的药品,医务人员要做好群众的用药指导,推荐替代药品。
(三)开展短缺药品管理培训指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短缺药品上报处理流程、药品采购管理等内容培训,通过培训,使相关责任人明确自身责任,掌握短缺药品信息上报、处理等环节,提升短缺药品管理能力。认真组织新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省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不断提升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普及群众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
五、搭建平台,拓展服务
(一)拓宽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除了自主采购药品外,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为其办理网上采购手续,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采购药品,缓解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压力。将二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纳入省级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范围,由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定期收集,统一上报。
(二)拓展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在医疗机构使用的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中,增加短缺药品信息收集、上报、反馈等功能,畅通短缺药品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对短缺药品预警、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方面能力,实现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
六、责任倒查,追究责任
定期开展对造成药品短缺原因责任倒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医务人员没有及时登记群众用药需求,没有做好群众用药指导和推荐替代药品,合理用药知识宣传、解释不到位的;
(2)基层医疗机构没有及时上报短缺药品需求信息,没有及时将群众需求的药品列入订单进行采购的;
(3)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没有及时上报药品短缺信息的。
附件:1.短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流程图
2.群众用药需求登记表
3.基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统计报表
4.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短缺药品信息处理情况登记表
宿迁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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