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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家山东非法疫苗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严重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 2016-04-2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深圳之窗

  导语:45家非法疫苗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严重违法行为,拟吊销41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2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5日发布通报称,截至25日,已查实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45家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在编造药品销售记录、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疫苗等生物制品、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拟吊销41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监总局指出,45家问题企业中,拟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41家,包括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实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陕西益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等。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2家,为河北上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邦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家,为聊城冠县健康大药店,武汉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目前,上述企业中涉嫌犯罪人员,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地方食药监管部门正在对违法企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待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向社会公开信息。

  32批涉案产品已完成有效性检验29批

  食药监总局表示,截至25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送检的2015年4月28日案发时现场扣押的32批涉案产品,已完成有效性检验29批,符合标准规定27批,其中疫苗产品24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2批为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另有3批疫苗的有效性检验还在进行中。对32批产品中的30批产品进行了反映产品安全性的异常毒性检查,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另外2批涉案产品因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需要,未做异常毒性检查。

  食药监总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和冷链流通监管。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严查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严惩违法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疫苗监管新规

  加大处罚问责力度 增加引咎辞职规定

45家山东非法疫苗涉案药品经营企业存严重违法行为

  国务院疫苗管理新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疫苗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决定》共24条,主要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完善第二类疫苗的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法律制度,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坚决保障接种安全,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迅速回应国内外关切,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决定》改革了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明确将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决定》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部分疫苗还应加贴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环节增设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

  疫苗从生产到接种将全程溯源

  《决定》完善了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全程可追溯;对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情形的疫苗,要如实登记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此外,完整的接种记录能使疫苗追溯到最终受种者,是最终实现疫苗追踪到人的重要一环。为此,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条例有关接种记录的规定:“实施接种,应当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决定》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一是针对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给予责任人员5年至10年的禁业处罚。

  二是增加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未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四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法购进第二类疫苗以及生产企业违法销售第二类疫苗的行为,作了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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