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05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重庆晨报数字报
5月3日,部分媒体以“重庆两家公立医院使用劣药”为题发布相关报道,其中涉及璧山区人民医院,造成一定社会影响。5月4日,璧山区卫计委负责人就该事件接受媒体专访。
据璧山区卫计委负责人介绍,2015年4月22日,璧山区人民医院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采购了一批规格为0.25g/瓶的“注射用盐酸甲氯芬酯”,其生产厂家为“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配送单位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批药品来源合法,资质、票据、相关资料齐全,采购流程亦完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同年7月15日,市食药监局根据“2015年国家药品抽验计划”,从璧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该批药品送至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同年11月30日,璧山区人民医院接到市食药监局送达的《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除“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也就是注射剂型药品每瓶装量不符合标示量±7%的误差值外,其余17项检测项目合格。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相关规定,判定为“劣药”。璧山区人民医院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当即停止采购和使用该厂家生产的所有药品。截至目前,亦未有使用对象不良反应报告。
2016年1月21日,市食药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璧山区人民医院在药品采购流程中,购进该药品来源合法,且资质、票据齐全,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齐全。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无违法所得”,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下一步,璧山区将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意识,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药品质量排查整治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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