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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货企业有不良记录将列入“黑名单”

发布日期: 2016-05-1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海南省卫计委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4月9日,海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率,保障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等要求。

  医疗机构严禁采购非中标药品

  《通知》提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促进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内药品或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市、县及以上公立医院应合理调整用药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

  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应达到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中医院、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将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情况定期公示和通报。

  执行供货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尤其要加强对偏远、交通不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要结合市县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兼顾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统筹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根据该《通知》,省卫计委将严格执行供货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配送到位率低或不配送,且拒不纠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海南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0天。

  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优先使用

  《通知》要求,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积极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完善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控制临床不合理用药行为。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为重点,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的优先使用,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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