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1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是全面深化改革落地之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1月11日的深改会上明确表示,今年要力争把改革主体框架搭建起来,国有企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改革被重点提及。面对“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供给侧改革五大任务,如何通过推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十三五”时期的医药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疏导价格矛盾,降低企业和居民成本,是今年“两会”期间医药界关注的热点。
一、实施医药价格监测,强化医药价格行为监管
2015年5月份,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之外的2000多种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药价改革启动半年多来,市场总体平稳,价格杠杆在维护药品市场竞争秩序中发挥了更积极的作用。但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语境下,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实施医药价格监测,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取消药品最高限价后,湖北、安徽、陕西、甘肃、宁夏等地相继出台医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设立药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对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测。
二、实行医药价格监测,建立预警处置机制
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成熟的监测预警机制做支撑,有效的监测机制是形成科学合理药品价格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监测收集医药价格的基础上,建立药品异常变动的识别机制及异常预警处置机制,注重警源分析,提高风险预测水平。
警源是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的根源,警源分析就是对影响药品价格的根源进行预测和分析,及早发现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以便快速应对和处置。药品价格波动的警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生产成本。药品生产企业属于高科技附加值企业,其生存的主要推动力是新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在没有取得新技术突破前,具有投入大、成本高、耗时长的特点,短期内生产成本会逐年上升,使药品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企业如无法应对增加的生产成本,会导致停产或减产,造成药品短缺。取消最高零售价后,生产成本变化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将会明显显现出来。
2.供求关系。部分药品的生产原料有多重用途,既可用于药品生产,也可以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药品价格改革前,由于药品市价较低,而其他需要使用此类多用途原料的商品价格较高,原料就会流向利润率更高的商品,加剧药品的短缺。价格改革后,药价更多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只要有需求,就会有药企愿意生产,相应的药企也会得到合理的利润回报,即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也将影响药品的价格变动。
3.国家政策。对利润较低、效果显著的必需药,国家进行定点生产将会起到缓解药品短缺和平抑药品价格的作用。
4.其他因素。此外,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国际市场价格、投机因素等也将影响药品价格。
取消药品最高限价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测监管合力,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制定价格应急预案,防控价格异动
价格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是在坚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价格水平调控和价格行为监管并重,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实行微观价格干预与宏观价格管控,力争将价格异常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微观应急预案包括进行市场可竞争性调查、约谈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
1.市场可竞争性。当某种药品的价格,长期处于某一非正常状态时,可以考虑对于该类药品市场的可竞争性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药品市场的进入壁垒以及是否形成了垄断现象。
2.约谈。针对部分独家生产的药品,由于其垄断性及价格上的强势话语权,其价格短期上涨可能性极大,为防止独家品种的价格上浮,政府部门可采取企业约谈的形式,通过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医药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此外,还包括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的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对涨价药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告诫、劝阻,引导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价格。
3.价格干预。因国内外突发性事件或因素,药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和危害,价格部门可以依照《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价格干预。此外,对重要药品因分配不均导致的局部价格暴涨的情况可以通过区域调剂或紧急调运合理疏导价格。
4.药品价格专项检查。药品价格放开的同时开展市场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区域内药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综合采取提醒、告诫、约谈、处罚等方式,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四、放管结合,建立药品价格多渠道综合监管模式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政府的职能重心将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并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多渠道综合监管模式。
1.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价格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2.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借助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强化举报工作力量,保持举报系统畅通。要热情接听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耐心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举措,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切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要加强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入解读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澄清错误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快速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的违法案例。要创新宣传方式,在加强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加大在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工具,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综上所述,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实施医药价格监测,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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