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1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宿迁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沭阳县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际情况,近日,沭阳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乡镇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充通知》。
一是增加基药品种和数量。为确保乡镇医院基药品种、数量满足基层医疗机构需求,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数由“2015年占国家和省增补目录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使用药品品种总数的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不低于全部销售药品金额的60%”指标保持不变,执行网上统一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政策。将“严禁采购、应用与基本药物通用名相同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调整为“乡镇医院自行采购和网上采购不得配备同一品规药品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基药价格”。
二是明确2015年为补助基数。根据《沭阳县乡镇医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动态调整和定期增长机制。将乡镇医院核定乡镇医院基药财政补助经费分配系数的基数,调整为“依据2015年乡镇医院医疗收入、卫技人员数量、服务人口、医院门诊、住院人次、医院等级、固定资产投入等指标占辖区所有乡镇医院总数的比例,核定乡镇医院基药财政补助经费分配系数,计算乡镇医院年度补助经费金额总额,实行总额控制综合考评分配”。
三是加强重点基本药物监管。对乡镇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和医生使用重点药品品种和数量进行监管并进行公示。对当月使用重点监控药品人均总额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医院和医生,给予书面提醒;对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要调查原因,属违规的,给予相关医院和医生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三次排名前三位的,给予相关医院停止采购重点监控药品、暂停发放财政补助经费,待整改后予以补助,对涉及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加强补助经费考核。一方面,明确考核指标。在2015年考核指标(基药品种占比、金额占比、药占比、增长率)的基础上,增加使用10元以下基药占比不低于70%、第一质量层次药品数量占比不超过10%、第三质量层次药品数量占比不低于55%等考核指标,并适当调整各考核指标的权重占比(见附件)。每半年将药品合理使用、平均处方值、住院次均费用、社会满意度等纳入综合考核。另一方面,强化结果运用。按照总量控制,定额补助的原则,对超过或低于每月定额标准的,可以结存到当年度统一结算,实行年度总额控制。每月发放一次,年终对全年乡镇医院实施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兑现全年补助经费。
据了解, 2016年一季度,沭阳县乡镇医院共采购基本药物2967万元。配送2918万元,配送率98.34%;验收2907万元,验收率98.00%;实行零差率销售基药2740万元、占药品销售总额的67.07%;平均使用基药327种,占乡镇医院全部使用品种的72.03%。各项指标均达到省、市确定的目标要求,在全省名列前茅。为进一步提升乡镇医疗卫生水平,推动乡镇医院更好更快发展,近日,该阳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医院一季度基本药物补助19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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