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1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新浪内蒙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障首府药品供应和百姓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內食药监办药化流〔2016〕28号)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下列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
1。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3。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5。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6。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7。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8。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9。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10。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同行。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药事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含从业药师)未按规定开展药学服务及远程审方;
2。未实行统一管理,委托配送造假等虚假连锁行为;
3。零售连锁门店从连锁总部以外的其他企业购进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
1。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未审核供货单位合法资质;
2。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
3。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含麻黄碱类药品未按规定数量销售,并登记相关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给予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敬请全市各族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请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12331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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