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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明“主要负责人”信用状况

发布日期: 2017-09-01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国家商业信用中心驻榆林代表焦聘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即国发(2016)33号文件)文件精神,在重点领域和行业推动信用评级成果的应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有关招标人、投标人、中标候选人、发布媒介等机构(包括主要法人)的基本概况中增加其信用等级的基本信息。具体涉及一下条款,提出粗浅的一点建议: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投标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款中,在(一)款中“招标人名称后面应插入注明”信用等级””;在(四)款中的“投标文件”里要求投标人表明其的“信用等级”。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质量标准,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还应当载明综合评估分(价)和各分项评估分(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该条款,在一款中“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称”后将其信用等级注明;在(二)款中“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后加个人信用状况。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另有规定的,前述信息在本地区指定发布媒介核验发布后,指定发布媒介应当同步交互至本地区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国家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上款规定的其他指定发布媒介,以下统称“发布媒介”。

  在该条(一)款中“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前加“信用等级的”六个字;(二)款中在两个“指定”与“发布媒介”之间加“有信用等级的”6个字,及在“省级”与“电子招标投标”之间加“有信用等级的”6个字。

  第八条(第二款)发布媒介的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凭他”。该款中的“名称”和“网址”之间加“信用等级”,“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前加“有信用等级的”6个字。

  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应当向发布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审批文件。该条中应在“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与“项目审批文件”之间加“信用等级”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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