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10-28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多年来,我国工程建设企业存在缴纳保证金投入总量大、回收周期长、沉淀过多等问题,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四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目前在业内,现金、履约担保与履约保函是投标人提供的主要履约担保形式。但上述方式中,现金保证方式会对投标人的资金造成直接占用,给投标人带来明显的资金负担;而担保公司开具的履约担保以及银行的履约保函均需要中标人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措施,程序较为繁琐。而履约保证保险具有无需抵押、担保、不形成资金占压、办理方便、费用低的特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引入保险,充分依托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招投标环节的责任风险,把政府从保证金“管理员”的身份中解放出来。这样不仅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更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各类投标保证形式的资金占用比较图
保证保险取代现金
在建筑工程行业引入保险机制,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使用。但就国内来讲,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据了解,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从建筑企业投标环节,到工程施工环节,再到工程完工交付环节,都将起到全流程的风险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支付保证保险等。
在招投标时,为防止投标人违约撤标、串标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业主方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招标都会要求投标人为投标行为进行担保,包括提供投标保证金,以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投标担保或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投标保证金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金占压,增加企业负担,如果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或银行开具保函的形式,程序则较为繁琐。保险公司介入后,通过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将极大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
在工程施工时,为防止建筑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设备材料不合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期延误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而对业主方造成损失,引入工程履约责任保险后,能为施工企业和业主方带去风险保障。
此外,建筑企业未能及时支付职工工资、拖欠供应商以及分包商的材料款、工程款、劳务款等费用,一直是建筑行业的主要风险之一。通过引入支付保证保险后,由于上述原因对业主方造成的损失,也将得到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
保险办理便捷优势明显
保险企业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去杠杆、降成本”要求,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对于投标方,首先在不占用银行授信、缴存保证金的情况下,建工合同履约保险以远低于银行保函的获取成本帮助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或获得施工资质,大幅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有效降低企业负担,企业可以参与多个项目投标(一般而言,投标保证金为项目合同金额的2%,通过保险费率可以降为千分之一);其次避免了保证金不能及时得到返还的风险;第三投标保证保险避免了投标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筹集到相应的保证金风险。
对于招标方,首先丰富了招标保证的形式,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有资质的投标方参与;其次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动态风险管控体系,作为第三方协调防范违约风险;再者保障额度可以自行商定,覆盖风险损失;此外保险索赔简便,发生需要索赔的情况时,招标方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索赔即可。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引入招投标保证金保险为企业增信是比较简单快捷的方式,是深入贯彻“供给侧改革”理念、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的有效举措,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活力。
具体表现为:投标人产生违约行为后,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向招标人履行合同责任,履约能力强。投标企业只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公司依据专业的第三方经验进行资质审查预评估,办理手续简便,能有效保证时效,且资金占用成本较低。另外,一部分交易中心目前还未建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利于账户对接;已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在收退各投标单位的保证金时也存在很多繁琐程序,不利于提升保证金管理效率。此外,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保证金退换有明确要求,但对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以及未入围中标候选人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限,各地规定大多不一致,易造成保证金退还到账时间过长(有的地方甚至需要三个月以上的时间),严重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保险有利于保证金管理。使用投标保证保险,优质企业可以以较低的资金占用成本,参与多个项目投标,投标过程中对于资金的使用灵活度增加,交易活动更顺畅,活跃度也更高。
当然,为建筑企业提供保险业务,有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泛海在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泛海在线”)表示,会对投标企业、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资质审查。
根据招标人工程项目特点及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看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人所提出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基本条件,判定其是否具有参与项目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及能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完备;对招标人进行背景调查,了解招标人名称及招标项目的概况及描述、规模;评估招标项目的运作实力及可行性。
而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安财险”)主要对建筑企业自身履约能力及以往履约行为两个维度对企业进行审查,包括企业财务情况、人员专业度、纳税情况、往期工程业绩等方面进行考量。易安财险采取注册制的方式,投保企业提供投保材料并通过审核后,即成为易安财险的注册用户,客户无需上门办理业务,可大大节省时间并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可以实时查看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系统也将以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提示企业投保,同时易安财险推出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单,省去了资料传递环节,同时可支持查询及验证保单,对整个投标环节的工作效率有了很大帮助。
为保障业务风险,易安财产保险公司将风险评估与建筑企业信用体系进行联动,通过费率匹配、风控介入等形式有效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同时,根据地方建筑业及公共管理的政策,完善产品和风险管控,落实监管政策,并可以根据投保企业履约情况,建立风控数据库,在一定时期与公共资源网进行交互,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系统。
目前保险企业保证保险替代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虽然逐渐受到了建筑企业及招标方的认可,但保证保险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引入公共资源交易也尚在探索,整体推广范围还比较小,整体环境上还有很多领域尚未认可,所以推动保证保险,需要强调保险公司的增信能力与银行相近,而招投标市场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还需要长时间培育和政府政策支持。
各地政府出台制度保障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首先在于政府支持。国内已有多个省市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及联合发文的形式对建筑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进行了明确,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四川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四川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不能拒绝建筑企业以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参建各方以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山东已与部分保险和担保机构进行了初步协商,基准费率根据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约为保险或担保金额的1-1.5%,实行保险和担保制度与企业缴纳保证金相比,可为企业减少约98%以上的流动资金占用成本。
全国其他省份也有相关政策出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名工工资支付。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三方联合发文,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进行款项和费用结算时,有关单位提供相应保证保险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再扣留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大力倡导并推行网络投保,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实现保单的核验。特别是招投标中,快速在线核验保单即可完成原来类似保证金的处理核对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不占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的优势,减少中小企业资金压力,缓解中小企业“授信难”问题。从2017年下半年起,选择信用较好、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西宁、海东市的政府投资和商业项目中先行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州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开展试点工作。利用三年时间,完善保险公司参与的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承保理赔、风险控制机制,为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类保险创造条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征求《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指出在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作为保证担保。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可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形式,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该合同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保险企业与政府齐发力,结合保证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占用银行授信、减(免)保证金、风险评估专业、履约能力强、投保便捷、服务体验好等特点,保险服务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项目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等方面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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