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8-06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策划:本刊编辑部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策划:本刊编辑部】近期,各地相继出台政策,采取多种手段开启投标保证金制度变革。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湖北省财政厅于2018年底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此后,业内人士关于是否应当取消投标保证金热议不断,一些省份积极探索尝试取消投标保证金。
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取消投标保证金的政策一经发布便引发业内热议,此举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尚未有统一结论,由此产生的是否将取消履约保证金、取消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等一系列问题也持续引发关注。
或许,在投标保证金“去”与“留”的问题上,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如何采取多样化解决方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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