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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能解决专家管理问题吗?

发布日期: 2020-01-03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张丽丽】专家评审制度作为我国招标采购的一大特色,在10 年的改革创新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关于评标评审 专家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专家不公的现象屡禁不止,大有蔓延的趋势。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地各级管理部门做了 很多有益的探索。

  案例

  受贿

  2019年2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则通报,取消6人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其中,评标专家盛某某等3人在项目评标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汪某某、蒋某某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串通投标罪。

  2018年10月2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被告人王×儒、张×、彭×云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人利用担任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在工程评标方面谋取利益,最终被判刑。

  失职

  2019年1月25日,广西柳州一次性通报24个评标专家。这24人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等行为。

  违规

  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了一份题为《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余淑容等7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7名评标专家强行索要评标费、交通费被处理。

  2018年3月,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发布了对23位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报。从通报来看,其中20位专家存在该回避未回避等违纪行为。

  2018年7月,安徽省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某项目评标活动中,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过程中玩游戏的1名评委,给予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处理。

  专家评审制度作为我国招标采购的一大特色,在10年的改革创新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关于评标评审专家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专家不公的现象屡禁不止,大有蔓延的趋势。为解决这一难题,各地各级管理部门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日前,北京试点评标专家“当天抽取、当天评标”,可有效防范专家评标风险,对行业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现在还有一种日渐高涨的呼声,即还权于项目招标采购人,招投标试行“评定分离”,从专家评审制度上尝试解决专家管理问题。

  强调权责对等,把决策权还给招标采购人

  今年全国两会,来自江苏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雅萍提交了《关于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建议》,指出当下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着低价中标与招标人权利受限两项问题。她认为,现行制度造成了业主权责不对等,建议强化业主负责制,把决策权归还给招标人。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让招标人承担最终责任,通过建立健全招标人重大决策的内部监控机制和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督,使招标投标回归其本来面目,做到“重质量、重结果”。

  所谓“评定分离”,将评标与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从而增加随机性,增加串通投标的难度,遏制评委的绝对权力。

  在过去的两年内,早有多个省市试点推行这项政策,用以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问题。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发改委正式发布《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若干规定》,决定自2017年1月起,在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招标投标活动中率先推行评标和定标分离制度。

  2017年7月28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提及: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项目、 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制。

  长沙市发布《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中,通过实施招投标“评定分离”等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评委的绝对权力,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阳光、公开和电子化运行。

  宁波市在部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试行“评定分离”制度,将定标权重新交还给项目业主,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更好地抓好工程项目管理。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张媛表示,推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在最终的定标环节给予招标人充分的择优权,旨在让评标专家的作用回归到专业性业务本身,把定标的工作和责任还给招标人,将“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的规定落到实处。她认为,实行“评标公开、定性评审、评定分离”,评标前公开评标专家抽取过程,评标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后公开评标专家名单。评标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除特殊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技术标评审实行合格制,评标专家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定标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定标转变,提倡由招标人依法择优定标。

  “评定分离”解决本质问题了吗?

  但对于业内这种声音和“评定分离”的做法,还有不少业内人士是持谨慎态度的,认为目前不宜取消专家评审制度,“评定分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评定分离”造成了评标评审规则招标采购人既制定又执行的新问题。

  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几年,部分地方推行的“评定分离”制度,或业内有关架空、取消第三方评标评审制度的建议,其本质上是让掌握规则制定权的招标采购人,又成为规则的执行者,甚至赋予其在定标阶段修改既定规则的权利。从制度设计角度分析:如果让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自己制定的评审规则,容易出现规则解释、执行尺度等方面的随意性,这无疑将使招标采购结果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如果赋予招标采购人在定标阶段修正既定规则的权利,无疑破坏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架空或取消第三方评审制度的建议,至少在目前阶段是不适宜的。

  另外,从一些地方推行“评定分离制度”的效果来看,在实施“评定分离”后,出现了招标采购人逃避适用评定分离、投标企业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不高、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大幅下降、评审环节走过场、评审专家工作不负责等系列现象,给招标采购行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应当引起各方足够重视。

  有业内专家认为,“评定分离”并不是治本的方法,而是在根源无法控制前提下的临时应变措施,因此一定会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这必然会造成人为因素的干扰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下降。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评标结果效能不佳的正途,是提高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和招标采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果评标结果的合理性解决了,那还有什么必要谈“评定分离”呢?

  专家更多地回归咨询建议本位

  借鉴相关政府采购领域专家的建议,或许会给招投标项目专家管理提供新的思路。专家表示,对机构追责的难度往往大于对个人进行追责的难度,建议今后的政府采购弱化机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个人管理。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未来应以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政府采购合同官队伍,辅以一系列严密的监督制度作为保障,并赋予职业采购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令其以职业信誉和执业风险作为行使相应权利的抵押,这应该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未来的一种发展方向。

  改进评审制度,进一步强调专家参谋咨询作用,而不是一上来就打分、排名次。专家库不会取消,要研究更多地体现专家的咨询作用而削弱其决定权的机制,可以考虑推行“聘任 — 服务”机制。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选取少而精又相对固定的技术和商务专家团队提供咨询服务,决定则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做出。专家对其提供咨询服务的质量负责,并领取相应的报酬。

  专家服务的方向前伸后延。所谓前伸,就是参与采购的需求编制与论证阶段。协助采购人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同时符合采购人实际工作需要。所谓后延,就是参与采购的履约验收。对采购项目提出客观、专业的验收参考意见以供参考。专家更多地参与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起到咨询、导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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