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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变更 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 2016-06-2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新快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新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省在条例上首创税费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的产权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条例第十条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产权变更,总共有3种类型,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以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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