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5-10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南海网
5月9日,从海南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近日海南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做好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
《通知》要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促进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内药品或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同时,市、县及以上公立医院应合理调整用药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应达到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30%,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20%;中医院、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应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
此外,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
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必须通过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确保基本药物使用的比例,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在计算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时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各市县卫生局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医改任务等相关政策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要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省级药品采购平台将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情况定期公示和通报。
严格执行供货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
《通知》指出,各市县要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尤其要加强对偏远、交通不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要结合市县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兼顾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统筹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将严格执行供货企业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配送到位率低或不配送,且拒不纠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付款制度,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完成时间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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