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6-28 作者:陈婉秋 马正红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案情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个空调多联机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环节,专家仔细核查投标文件中的节能清单说明,结果显示:供应商A和B提供的不是最新一期节能清单说明,且此次采购发布公告前,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已经公布;供应商C虽然提供了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但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供,招标文件要求“将所对应的投标产品认证型号用有颜色笔标识出来”。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标产品(空调机组)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在页复印件(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清单无效,清单目录外产品无效),并用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投标产品和清单的型号规格需要一一对应,否则不予认可。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对其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其技术分各项为0,且不得中标;若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要求,此次采购作失败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A、B、C的技术分均应为0,且不得中标。
采购人代表提出,A、B、C不能中标,仅剩供应商D有中标资格,就算D对招标文件响应较差,只要满足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和节能清单说明规定,也可以中标,但无法推选出价格最优、品质最好的供应商中标,失去了公开招标的意义。供应商A、B、C没有继续参加评审的资格,有效标不足3家,建议宣布采购活动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组长提醒采购人代表: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A、B、C应当继续参加评审,但其技术分为0,宣布采购活动失败没有依据。
分析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节能采购政策,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确定空调采购需求需要注意节能清单的覆盖面;编制招标文件应注意节能政策落实;评审环节如何把握节能政策。
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是采购文件的核心部分,通常是由采购人提供,空调采购中一般有需求表、技术参数、技术性能要求、设计图纸等。空调采购具有特殊性,在每期节能清单中篇幅占比几乎都过半,大部分是分体机和多联式空调,提出采购需求时,务必注意拟采购机型在节能清单中的广泛性和覆盖面,尽量选用覆盖面大的,如多联式空调机和分体机的覆盖面最大,机型也最多,空调机组中风冷热泵机组相对也较多。
在空调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落实并细化节能政策,为便于评标,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最新一期有效节能清单所在页的复印件(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清单无效,清单外产品无效),并用颜色笔标识投标产品认证型号,投标产品和清单的型号规格需要一一对应。在技术响应文件表格部分,需提供节能清单说明表及设备组合投标说明,以统一投标文件的格式。这样既落实了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又保证了投标供应商准确响应。
具体执行节能清单时应注意“最新一期”的内涵。依据规定,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公布后就应当执行,在此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标环节的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也就是说,在已经启动的空调采购项目中,如果采购文件只是规定“最新一期”,而并未约定具体期数,那么在“过渡”阶段,供应商既可以提供上期,也可以提供本期的节能清单说明。
在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认真核查投标人提供的节能清单说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技术分各项为0,且不得中标;如果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要求,则采购活动失败。需要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核查的依据仅限于投标人提供的节能清单说明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根据评标本身的特性,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能寻求外部材料。
案例中采购人代表提出的观点站不住脚,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A、B、C提供的节能清单都不符合要求,但不作为实质性要求将其剔除,只是技术分为0,且不得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启示
一般来说,每年1月、7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都会发出调整公布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随时关注清单的调整、通知的变动,能更好地在采购活动中把握节能政策,也能在新旧节能政策比较中厘清发展脉络和变化趋势。
例如,第十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明确,若所需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第十八期清单则规定,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八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两条规定字眼上虽只有“或”和“且”的区别,但实际上是一个较大的变动。第十九期扩大了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的范围,这体现了结合实际情况、以采购人需求为出发点、循序渐进地执行节能政策的取向。
政策调整对空调采购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某个定点协议空调项目中,采购人需要实验室用机房空调,属于节能清单中有细化分类的产品,但采购人提出,因为实验室的特殊性,对各个技术数据要求更高,所需产品一般都需要厂家定制,而这些定制产品一般不在节能清单里。根据第十九期清单,这样的情况属于“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在节能清单之外进行采购,避免了所采购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尴尬。至于如何判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借鉴医疗设备采购,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组织专家审核,确定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加强节能政策执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在空调采购项目中,无论是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环节,还是组织评审环节,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节能落到实处。
国家层面应加强立法,为落实各层各级的责任提供制度保障。现在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大多停留在部委通知层面,级别较低,国家发展改革委虽然在2016年1月公布《节能监察办法》,但并未细化在政府采购中的节能监察实施。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推进节能采购中的分工、权限,详细具体地规定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在节能采购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经办人员对节能政策的学习和掌握,将节能政策执行步骤具体化,做到事前把关、事后检查,保证节能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重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宣传推广,让采购人、专家评审、供应商各方能认清节能产品采购的重要意义和自身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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