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9-01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来源:本站原创
《公共采购》杂志社:
近日,获悉贵社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和建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工作现状,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办法》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建议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政策,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平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级以下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各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修改原因:建立国家、省级、市级以下三级管理模式,国家侧重制定政策和统一管理;省级侧重招标项目和公示媒介的管理;市级以下负责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明确,操作更符合实际。
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议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修改原因:增加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便于采购人、投标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联系。
三、《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方式;”
建议修改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限、地点、方式;”。
修改原因:便于投标人按时参与投标,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潜在投标人数量,确定是否需要延期或变更采购方式。
四、《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建议增加:“公告期限”、“电子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条款。
修改原因:以上都是必须告知投标人的基本信息。
五、《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建议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修改理由:按天计算公告时间,遇到节假日等情况时实际工作无法操作。
六、建议《办法》在六条之后增加中标人公告相关条款内容。
增加理由:《办法》包括了公示有关内容,还应包括公告相关内容。
七、《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建议修改为:“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核验发布,同时上传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修改理由:
1、符合工作实际和各级职责要求;
2、应充分发挥整合建立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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