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0-04-15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远斌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张远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是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五条“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具体规定,标志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从采购需求公开或“标前公示”的实践,步入采购意向的逐步推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施行阶段,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积极探索推进,奠定实践基础
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和尝试。
政府采购需求公开可说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前身。《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虽然没有明确提出采购需求公开的概念,但作出了采购需求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这是一定意义和程度上的采购意向公开。
为了贯彻落实采购需求征求公众意见的精神,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并取得成效。譬如,安徽合肥政府采购“标前公示”的积极探索。据悉,2011年7月起,合肥就启动了采购需求标前公示工作。2016年12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受益对象特定、需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项目预算在200万元(含)以上,需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征求相关供应商、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事项、专家组论证意见、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人等。”使这项工作步入了常态化规范化的轨道。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标前公示”栏的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既是坚持这项工作的例证,也是推进这项工作的样板。
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
10号文件指明了推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重大意义。具体讲,其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采购人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基于预算的公开,减少采购决策的随意性。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作为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需“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减少采购决策的随意性。二是基于公开的信息,增强采购项目的竞争性。采购人可根据公开的采购意向,接触更多获知信息的潜在供应商,了解和掌握市场行情,更加精准做好价格测算等采购前期工作,扩大采购项目的有效竞争。三是基于工作的前移,促进政府采购的主动性。采购意向公开,促进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工作前移,为代理机构提前谋划项目,以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充分有效沟通,更好实现采购需求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降低失误率,提高成功率。
对供应商有着更多的利好。一是有利于供应商的有效竞争。供应商获知相关信息,能更好地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相关项目竞争。破解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个别供应商提前介入过深,采购人被一家供应商绑定的痼疾,让更多供应商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均等的机会深入了解采购需求,加强与采购人的积极有效沟通,促进有效竞争。二是有利于供应商的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等格式进行了规范。供应商可根据这些规范公开的采购意向,尽早进行分门别类的统筹安排,制定更加精准的投标“作战图”,提高“中标率”。三是有利于供应商的优胜劣汰。采购意向公开,延长了采购信息公开的链条,弥补了采购信息公开的短板,促进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让优质供应商有更多的商机,有更加长远发展的“作战”计划。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下,必然促进供应商主动适应、积极调整,不断发展壮大,形成竞相发展的良好市场氛围。
对预防腐败有更大的保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更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信息,无疑对预防腐败大有裨益。对采购人而言,将促进严格执行采购预算,规范采购行为,更广泛了解市场行情。对供应商而言,促进提前知悉有价值的信息,防止个别供应商介入“过深”问题,增强采购项目的有效、有序竞争。对代理机构而言,促进提前参与项目计划编制,更加全面熟悉了解项目需求,根据市场反馈信息,及时“纠偏”调整,减少因采购人被个别供应商“绑定”,盲目听从服从采购人意见,更好地发挥采购专业咨询服务作用。对项目行政监管,乃至审计、监委等监管部门而言,促进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尤其是源头管理,更有利于跟踪溯源、监管到位。一举多得,将有效规范和制约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构筑了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责任的工作体系,促进采购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拓宽公开渠道,加强监督管理
10号文件对采购意向公开的意义、步骤、主体和渠道、公开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提出“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试点的实施,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优化完善的过程,也是保证政策平稳有序推进的具体措施。
公开渠道可以多元化。10号文件表明了指定媒体公开,网络主体公开,以及不排斥更多渠道公开的思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建立相应公开专栏,便于检索、查询。同时,除了按规定公开外,还可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AAP等新媒体,多渠道公开,发挥网络媒体可根据相关方对某种信息偏好,自动推送相关信息的大数据功能,更好顺应媒体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增加知悉途径和知晓范围,促进更加广泛的有效竞争。
公开内容可以更具体。10号文件第四条对公开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格式规范》又细化形成了相应的表格。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公开项目负责人或联系方式、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或比例和时间等内容,更加方便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深入了解,更加主动做好参与竞争的工作,促进供需双方互动交流,提高采购的质量效率。
公开管理要严格到位。严格落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要按规定做好公开工作,在落实“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规定时,应执行一定的工作程序,使“不可预见”情况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相一致,防止采购人滥用该条款,而规避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对于公开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建立健全意见接收、专家评估、意见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调整修正,促进供需呼应,便于采购时更加精准到位。采购意向公开和项目采购其他信息要紧密关联,形成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对违反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该追责的要追责,确保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根据采购意向公开施行情况,在即将修订的《政府采购法》应将其吸纳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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