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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国际面向国内,意向公开再加码

发布日期: 2020-04-15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 公共资源网 作者:项欣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项欣】《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出台借鉴了国外相关经验,世行、亚行等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以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其他领域的先进经验,意在加强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搭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桥梁,弥补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范暗箱操作,促进交易公平。

  对标国际,采购意向公开是主流趋势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做法借鉴了世行、亚行等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2012年3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颁布了新版《政府采购协定》(GPA)协定,对采购意向公开进行了定义和明确。其中指出,意向采购公告,是指由采购实体公布的公告,用以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书或投标文件,或者两者兼有。此外,GPA协定还对意向采购公告的发布媒体、发布内容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在适当纸质或电子媒体上公布意向采购公告,要求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每一意向采购公告都应包括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取得采购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如需付费,还应包括获取这些文件的成本费用和付款条件;对采购的描述,包括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或者不能明确数量时的估算量;对于重复采购合同,如有可能,公布意向采购后续公告的预计时间;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限,或合同的延续期间;将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是否引入谈判和电子反拍等。《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意向公开内容的要求借鉴了GPA协定中关于意向采购公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除此之外,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美国等多个组织和国家也发过相关规定。如在具体项目招标采购的资格预审邀请公告或投标邀请公告刊登之前,亚行项目需在亚行贷款月报及亚行的外部网站刊登总采购通告。总采购通告的内容包括借款人贷款的金额和用途、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范围等。

  而世行的招标采购项目会提前发布总采购通告,告知项目招标的整体进展情况。世行营商环境指标还倡导采购实体公开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时间在内的采购计划,便于供应商提前掌握需求信息。例如,世行计划于明年推出一个招标采购项目,其总采购通告会告知项目招标的整体进展情况,明年5月招标项目设计、明年8月招标项目总承包等。

  可以说,纵观国际采购规则,在招标公告正式发布之前公开采购意向已是大势所趋,《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正是符合这一趋势的最好表现。

  面向国内,意向公开成果显著

  除政府采购外,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其他领域对于意向公开早就有了先进经验。

  重点建设项目一般都会提前公开发布规划计划。2018年12月25日,成都市公布关于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第四期建设规划,详细公布了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资金安排、时间等。2019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了2019年第二批重大项目计划,共安排项目178个,总投资3018.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62.6亿元,计划列明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和2019年计划投资金额等。2020年3月5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合计安排1230个重点项目,总投资5.9万亿元,涉及轨道交通、市政民生、产业建设、教育医疗等方面,并公布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2020年计划投资金额、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地等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布,让供应商可以提前知道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有项目,这个项目是否可以承接等。

  土地出让项目,一般也会提前公开相关信息。2018年年初,无锡市针对2018年全年出让地块召开了一场“无锡市人民政府2018年土地推介会”,在会上详细公布了2018年无锡市重点地块出让计划手册、近期即将上市地块资料、无锡市土地出让政策走向等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意向用地人提前做好购地准备。今年3月,重庆市出台《土地出让预公告制度》,对符合要求地块提前发布拟出让信息,内容包括地块规模、容积率等,以方便企业了解地块情况、做好研判,也有利于出让人结合市场需求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此外,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实践中还推行探索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招标文件预公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可以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强化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避免招标文件中出现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不过,各地的招标文件预公示制度多针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技术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预公示内容更为具体。《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拓展了公开范围,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开放竞争,保护交易安全。

  公开采购意向后,收集到的意向如何处理,采购意向在形成规范的采购需求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相关人员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如何平衡保密要求与采购意向的公开度,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省市继续吸收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行业先进工作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出更有效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落地举措。

  《政府采购协议》(2012版)第7条 公告

  意向采购公告

  1. 对于每一涵盖采购,除第13条规定情形外,采购实体应当在附录3列明的适当纸质或者电子媒体上公布意向采购公告。该媒体应当是广为传播的,该公告应当易于为公众获知,并至少保留到公告指明的期间结束。

  鼓励参加方,使用免费的电子手段通过单一访问点公布其公告。

  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意向采购公告都应当包括:

  (a)采购实体的名称、地址、联系采购实体和取得有关采购文件所必需的其他信息,如果需要付费的话,还应当包括取得这些文件的成本费用和付款条件;

  (b)对于采购的描述,包括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和数量,或者不能明确数量时的估算量;

  (c)对于重复采购合同,如有可能,公布意向采购后续公告的预计时间;

  (d)关于任何购买选择权的说明;

  (e)交付货物或服务的时限,或合同的延续期间;

  (f)将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它是否引入谈判和电子反拍;

  (g)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的地址和截止日;

  (h)提交投标文件的地址和截止日;

  (i)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申请书必须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如果允许使用的语言不同于参加方及其采购实体官方语言;

  (j)供应商参加条件的清单和简要介绍,包括供应商必须提交的相关具体文件或证书,除非此类要求已经包含在招标文件之中,且该招标文件在意向采购公告发布的同时可以为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获得;

  (k)在采购实体意图根据第9条选择和邀请有限数量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形下,用于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在可行时,包括允许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的限制;以及

  (l)关于该项采购适用本协议的提示。

  摘要公告

  3. 对每个意向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在公布意向采购公告时,都应当同时使用一种WTO官方语言发布一份可容易获得的摘要公告。该摘要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a)采购标的;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或如适用,提交投标申请书或者纳入常用清单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及

  (c)可申请获得有关采购文件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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