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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4-19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蚌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同意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15〕1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市政府确定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县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决定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应当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提供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信息化建设,推进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设计单位招标(也称为设计团队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风险承诺书。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的,可以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公路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等工程,可以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建设工程招标标段的划分标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不再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30%且低于1000万元的;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须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专家论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避招标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工程除外。资格预审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行业的标准文本或者本市的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企业编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类别,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

  国家对前两款规定的最短期限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以暂估价方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或者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发包人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暂估价工程结算,应当以暂估价招标的中标价作为结算依据。

  本条所称的暂估价工程,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在公布的期限内不得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二)除复杂或大型建设工程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要求的;

  (三)复杂或大型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或者设置与该工程类别不相适应的项目业绩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资深专家中随机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市、县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评标时(施工图设计评标除外),招标人可以从本省、外省市专家中选择确定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投标人。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评标区域。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三)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招标、投标、中标无效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投标。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

  (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四)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

  (五)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在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进行复核澄清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采用复核澄清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复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是否能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一中标候选人拒绝澄清或者投标文件澄清后被证明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序对其他中标候选人进行复核,最终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的30日内无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将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可以在5日内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市、县区重要项目在进行设计招标时(施工图设计招标除外),招标人可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之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合同信息。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法履行完毕的,招标人应当将合同终止协议或者有关裁决文书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后,对合同未履行标的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合同履行的计价方式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工地现场抽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建评估委员会,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争议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依据。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设工程,对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进行评标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决策约束制度;资格预审、定标等事项应当纳入决策约束制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中,应当包括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以及决策约束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蚌政〔201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蚌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蚌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蚌埠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非进场项目的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进入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公告应当在下列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范围内选取发布:《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www.bbztb.cn)。评标委员会专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可以经申请后在本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二)招标人应当自行保存下列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资料备查: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投标人情况;

  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5.开标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存档文件;

  6.否决投标情况;

  7.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中标结果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9.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况说明;

  10.承诺中标人具备与本标段工程规模要求相匹配的资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承诺函;

  11.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三)有投诉或者举报时,招标人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述备查资料。招标人未能按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要求提供资料的,按最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处理;

  (四)在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在网上自行报送招标投标情况信息,并至安徽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办理部门在发包交易登记时,发现中标人超出其资质承揽范围的,应当不予办理。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定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后重新办理手续。

  二、关于设计(设计勘察一体化)招标的提前启动

  招标人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启动招标。设计招标或者设计勘察一体化招标可以在工程报建前启动,招标人启动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风险承诺书,承诺承担招标失败风险责任的,经审核后启动招标程序。

  三、关于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第十二条)

  四、关于批量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开展批量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批量招标:

  1.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多个同类工程,合并成一个或者数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2.不同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结构紧密相连的工程,合并成一个标段进行招标的。

  (二)第一款中同类工程是指单独立项、类型相同、标准统一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站、变配电站工程以及邮政、银行网点装修、校舍修缮等;

  (三)招标人在启动批量招标时应当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启动批量招标程序;

  (四)招标人应当对批量招标每个标段中的每个项目分别编制清单,投标人应当针对每个项目分别进行投标报价,不同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相同时应单价相同;

  (五)每个标段评标时应当将每个项目的投标报价合并成一个总报价进行评审。每个标段施工评标办法应当按最大的单个项目规模要求来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依据批量项目工程规模的总和设置;

  (六)投标人应当根据批量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配置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批量招标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该标段中三个以上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五、关于预选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预选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预选招标: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2.日常经常性发生的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养护、市政设施、公路设施和水利设施维修、给排水维修等工程,且明确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二)第一款中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范围、认定、管理由市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意见书面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备案;其中由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定的,应同时将认定意见书面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2.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包括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通过预选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

  3.确定应急抢险队伍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储备库中通过比选或者随机抽取。因工程特殊,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以从储备库以外通过比选确定承包单位。

  4.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三)第二款中日常经常性发生的项目,预选招标施工文件编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结算的,招标时可以依据历年的结算情况预编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报价后,后续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单价不变,工作量按实调整;招标人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招标时可以不编制工程量清单,直接采用费率报价;

  2.技术标编制应当包括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

  3.评标办法应当将投标报价、日常巡查方案、养护施工方案、人员配置、设备配置等作为主要评审因素;

  4.预选招标的中标人可以是1名,也可以是多名。当中标人为多名时,每名中标人原则上均应当有相对应的承揽范围。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若有中标人无法实际实施工程时,在多名中标人中进行调整的原则。

  六、关于不招标情形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申请不进行招标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七、关于暂估价招标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进行暂估价招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暂估价招标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需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配电设备、防火消防设备、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等重要设备;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钢材、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桩、水泥等结构性建筑材料和外墙保温系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建筑石材、建筑门窗等重要材料。

  (二)前款第二、第三项暂估价重要设备、材料,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非进场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前款第一项暂估价专业工程且为住建部现有资质序列的专业工程,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场招标,严格按照资质要求设定投标人资格。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涉及住建部已取消的资质序列的原专业工程可以由招标人按照专业工程要求自行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关于非进场招标的建设工程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确定每个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招标人。暂估价专业工程采用的评标办法应当按照现行的施工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制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概算批复中每项专业工程概算额确定其发包方式。核准或者备案制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设计概算文件中每项专业工程概算额确定其发包方式。

  八、关于定标澄清

  招标人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定标复核澄清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采用定标澄清方式,不得在补充招标文件及后续招投标环节再修改定标方式;

  (二)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复核澄清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及录音录像,所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九、关于评标专家抽取

  (一)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并上传招标文件时,明确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构成,并设置备选专业;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提出主要专业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1名以上资深专家;

  (三)电脑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无法满足评标需求时,招标人可以提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书面申请,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暂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公告发布期间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公告发布结束后暂停招投标活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暂停。

  上述情形中,涉及招标条件、资格条件、标段划分、评标办法等重要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在相同媒体网站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在招标暂停后恢复招标、重新招标的,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予以恢复。

  十一、其它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特定人员参加开标的,应当允许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均可参加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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