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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行“两票制”

发布日期: 2017-08-17   作者:智能抓取  浏览次数:  来源:绿色上饶网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 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两票制”被视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一大举措,上饶市也在近期制定了《上饶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破除“过票洗钱”中间环节

  近日,市卫计委联合多部门印发的《上饶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自8月31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家到医疗机构存在很多环节,有的四票、五票,甚至 更多,层层加码,抬高药价。部分药品供应商甚至会从药品费用中为医生预留回扣,然而该部分无法开具发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倒票)洗出这部分现金。过票行 为也存在于过去的药品流通采购过程当中,过票是指一些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掌握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的自然人,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 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之后,将自身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的活动。其本质是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有证企业的证照、票据进行的无证药品经营活 动。因此,整治混乱的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打击过票、走票成为相关部门的重要任务,“两票制”也就在上述背景下出台。“‘两票制’从流通领域入 手,把环节压缩,中间水分大大减少,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监管。”市卫计委药政科科长余海英向记者介绍说。

  从购销到配送严格管理

  《方案》指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 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流通企业明确执行“两 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 药品安全、及时配送。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实施“两票制”的公立 医疗机构还应当要求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并加盖流通企业印章,由公立医疗机构留存备查。发票的生产企业 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发票的真实性由提供发票的流通企业负责。同时,《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 落实“两票制”要求。属于按照本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

  加强监督联动打击违规行为

  “两票制”涉及到卫计、税务等多个部门,为在全市范围内切实推行“两票制”,由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计委将联合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推行“两票制”工作。各相关部门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 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 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全市各级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将落实“两票制”与相关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指导,考核问责。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 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纳入医药购销不良记录管理,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本市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 集中采购配送申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对公立医疗机构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 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由辖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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