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6-20 作者:智能抓取 浏览次数: 来源:同花顺财经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定,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实施购买服务,并且明确前提条件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然而对于禁止范围,暂行办法仅做了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即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根据该规定,只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都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而禁止纳入的范围又比较模糊,再加上县级政府就有列入政府购买目录的权限,因此,在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台融资的背景下,政府购买服务有越来越泛滥的趋势,不少地方政府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把采购工程变成了采购服务,用工程代建服务、购买基础设施服务等变通方式做成了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借债务,隐性债务风险不断积累累加,重点”灾区“就是将原来的BT模式改为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
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此外规定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财综[2016]4号文第七条标题为“推动土地收储政府采购工作”要求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的是土地获得阶段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去解决拆迁补偿的融资需求,倡导土地整理和前期开发阶段采用政府采购形式。(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的区别在此不赘述)最近的财综[2017] 87号文所谓的“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而并未限制土地储备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是一种对之前政策的传承,并无任何矛盾。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无论财预50、62还是87号文,并不是去否定和限制政府购买服务和PPP 的发展,相反是因为强调规范化正是对二者的保护。作为我们从业者,应该看到“负面清单”的颁布恰恰是对“白名单”的强调。
另外,财综87号文规定“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间接表明,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外,其他包括土地拆迁补偿等政府购买服务原则都不能超过3年的期财政规划期限。因此,期限超过3年、可能造成政府负债的、又没走PPP流程(两评)的项目也不可以做政府购买服务。
87号规定:
1.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2.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3.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
从此三条规定来看,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是基本原则,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之时就应当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对政府购买的服务有相应的安排,另外对于超过中长期财政规划3年期限的项目(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编制的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也不允许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因此,“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已然不合时宜。
强调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87号文规定: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政府购买服务总金额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预算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信息公开是政府购买服务合规的必然要求,87号文中此条规定其根本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前的5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公开其举债融资的具体信息相比,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将使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之推广更为快捷、高效。
严格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之余的空间遗留
虽然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做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仍有一部分项目处于“全覆盖”的空隙中,除87号文中明确规定的棚改和易地扶贫搬迁(扶贫)项目之外,仍有一部分国务院文件中提及了政府采购服务,但与87号文可能存在相应冲突,而由于目前缺乏相应法律解释,对于这些冲突建议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