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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调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发布日期: 2018-04-0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广州日报

       2017年12月19日,据广州市财政局消息,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从2018年1月1日起,广州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即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广州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以及省财政厅的新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对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调整。2018年1月1日起,市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根据现行标准,纳入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的限额标准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调整后相当于放宽了纳入政府采购的标准。

 

      通知原文如下: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政府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粵财采购[2017]7号) 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页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二、市直预算单位已按照《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规定编制的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不作调整,2018年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按调整后采购限额标准
执行。

       三、除上述调整外,《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 》继续执行。《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2015 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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