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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关于优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0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优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事前管理流程,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完善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机制,加强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督。

 

      通知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省级政府采购管理

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的通知 

云财采〔2018〕5号

 

       一、优化政府采购事前管理,采购单位对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

 

       (一)采购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对于已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只需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和提示提取相应的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等数据,自行录入及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表》,按照系统设定和提示操作即可实现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自动管理和控制,预算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处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不再进行审核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表》经采购单位内部按要求签字盖章、扫描上传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提交后,即可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直接进入委托或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因预算追加或调整、专项拨款等产生的,在年初部门预算中不能体现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事项,采购单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时,“资金属性”按照资金来源选择“专项资金”、“追加资金”、“其他”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表》,扫描上传相关资料后正式提交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需由省财政厅资金管理处室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确认。

       (三)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且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属于法定的审核批准事项,其办理程序如下:

       1.在部门预算中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单位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先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提交,然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准备好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在“委托前变更”提交变更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按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因预算追加或调整、专项拨款等产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事项,采购单位可以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提交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但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事先准备好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方式依法批准后,才能按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已经由省委省政府批准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预算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为备案优先办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督,采购单位对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和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采购合同备案负主体责任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进行常规检查,重点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评审专家使用、采购进口产品情况以及达到进场交易数额标准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的情况,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2.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的情况;

       3.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公告情况;

       4.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况,法律法规和特殊政策规定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专家选定情况;

       5.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情况,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进口产品备案情况;

       6.达到进场交易数额标准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情况。

       采购单位在送交“采购合同备案表”时,应当按表格下列明的“项目相关资料清单”备齐材料,接受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各采购单位的法定责任,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对于未按法定时间和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及进行备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单位从“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原则上应当由采购单位人员送交,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送交。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单位,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加强部门或系统的协调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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