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27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2015年12月21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办法》明确,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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