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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 两条审查标准涉及招投标

发布日期: 2016-06-22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见》提出了18条审查标准,其中有两条直接涉及招投标。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意见》针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审查标准。这些标准对妨碍竞争的行为规定得十分具体,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中规定: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中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意见》要求,自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政策措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起,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逐步推开,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审查。对现行政策措施,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现存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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