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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该获报酬?

发布日期: 2016-06-29   作者:张斌伟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资源网

  背景:是否支付采购人代表评审费各地做法不一

  评标(评审)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把对供应商的优劣判断交给与各方当事人没有利益关联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

  2003年11月17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劳务报酬标准的高低,大多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相适应,同时还会考虑专家级别、评审时间长短、工作量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因素。

  关于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否需要支付劳务报酬,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很多代理机构都会支付,但也有少部分不会支付……

  专家评审制度相对公平 权责对等难题待解

  问:从十多年的政府采购改革实践看,专家评标(评审)制度有哪些利弊?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张明治

  张明治:优点是鲜明的,指导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专家评标活动,随机抽取等办法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等等。

  缺点是对专家的管理、特别是专业分类和奖惩制度还没有细化,实践中出现一些专家权力过大、东郭专家、专家不对口等现象。同时,对于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没有详细的约束,有待规范;对于评标结果的变更、复审、质疑投诉中专家组的约定还需要规范,此类现象出现频次较高。

武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调研员
杨锡才

  杨锡才:《政府采购法》没有把评审专家作为当事人,说明专家处于独立地位,有助于实现客观、公正、审慎地参与评审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从评审专家自身的代表性而言,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往往代表本行业的技术或者学术权威,属于“专业人”。他们可以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协助采购人明确和制定采购需求,作为第三方参与评审活动,更能体现专业人做专业事,更能满足采购需求,提高采购质量和效果。

  从评审专家代表的法律尊严来看,他们要按照法律规定和采购文件确定的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执法者的身份,具有依法性的特点。

  当然,专家评审制度也有着临时性、短期性的弊端,评审委员会成立期间内专家才发挥作用,存在个人自由裁量权较大、责任相对较小、权责不对等等问题,评审任务完成后,再核实违规情形、查处违规行为难度较大。

中山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贾延江

  贾延江:专家评审制度有利的一面是部分降低廉政风险,避免由采购人直接定标带来的因廉政问题导致的倾向性选择;部分使用到专家的专业性,进行专业技术把关,避免外行或行政定标。

  弊端是因专家分类及数量问题,实际抽取的专家不专,导致评标质量下降。隔行如隔山,对于一些较专业的类别,看似相近的专家实则达不到要求。专家责任心差,因基本不承担对评审结果的责任,专家的声誉越来越差,导致优秀专家不愿意参与评审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职业评审专家,他们希望花最短的时间、用最简单的方式,获取最多的评审费。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何红锋:利好很明显,专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判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好坏;专家与采购人、供应商均无利益关系,正常情况下能够客观公正评审;集体决策的机制能够修正少数人的偏差,实现互相制约,增加权力寻租的难度。

  不利有三点:一是专家权利义务不对等,有权决定谁中标,权力很大,但如果出现失误、过错,甚至恶意导致的评标错误,追究责任的难度很大,导致专家的责任心降低;二是专家的知识面一般比较窄,但评标要求熟悉技术、经济甚至法律知识,很少有专家能具备这么宽的知识面;三是随机抽取导致高水平专家没有时间或者没有意愿参加(抽取到参加的时间较短,高水平专家往往提前有安排)。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沈德能

  沈德能:专家评审制度的实质是引进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参与决策,减少其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不公平问题。同时,利用专家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作出专业判断,减少评标(评审)失误。

  问题是把评标(评审)的决定权交给第三方,但却对外不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也就是责权利不相适应;专家人数太少,不满足实际需要,专业也不满足评标(评审)专业需求,滥竽充数,草台班子比较普遍,有损采购结果的公信力;专家监管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太少。

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养文

  张养文:专家代表学术或技术权威,代表法律的尊严,以执法者的身份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第三方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对采购项目的客观、公正评审,会得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广泛认同或市场的认可。

  另一面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主观性过强,少数专家态度消极,对实质性问题不给出针对性、直观性的评审意见。

  采购人代表可解答疑问 倾向性须规避

  问: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有哪些好处,又会有怎样的负作用?

  张明治:作用很明显,有利于采购人介绍项目要求,让专家短时间熟悉项目,避免走弯路;有利于保障采购人合理合法的权益。事实上,一些地方干脆采取评定分离的办法,至少说明采购人意见的重要性。缺点就是可能会带入采购人的主观性、倾向性意见,干预其他评委正常评标。

  杨锡才: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介绍项目背景和主要需求;能一定程度体现采购人的意志,避免出现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完全不能接受的情况;参与了评审过程,熟悉评审情况,有助于采购人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

  事情往往一分为二,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客观上带有采购人的倾向性和个人的主观偏好,某种程度上会影响评审专家的独立性,这是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

  贾延江:好处是采购人代表对项目情况更了解,可随时解答采购活动中的疑问和问题,保障了用户的权益。负作用是有可能发表诱导性和倾向性意见,影响其他专家评审。

  何红锋:采购人代表对需求比较清楚,往往提前考察过市场,对市场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作出最佳选择。然而,正因为清楚采购需求,有可能对供应商提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而不是完全基于采购文件进行评审。由于提前考察,有可能对个别供应商形成成见,在评审时会不客观,并且误导其他评审专家。特别是有可能提前接触供应商,进而发生利益交换。

  沈德能:采购人代表从用户的角度直接参与评审,可以直观表达用户需要;在评审现场,可解释和决定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负作用是事先与供应商接触,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和偏见,不能客观评审;干预和影响其他专家评审;容易泄露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宜;成为供应商行贿的对象。

  张养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可以让其他专家了解表述不全面或无法描写清楚的采购需求。同时,当评审活动中出现对采购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时,可以代表采购人对需求设计初衷进行解释说明,从而解决评审现场的矛盾。弊端是现场发言解释可能具有倾向性,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

  统一专家报酬标准 增强评审荣誉感

  问:从媒体的报道看,不时发生专家因劳务报酬问题不认真甚至是消极评审现象,应该如何通过劳务报酬引导专家公平公正地参与评审?

  张明治:消极评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专家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把报酬作为评标的前提,这样的专家应该报管理部门除名。一方面,要合理考虑专家的工作成效,尊重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该把专家当成钟点工来对待;另一方面,加强管理和教育,净化专家队伍,把那些以挣钱为目的、以评标为生的专家清除,这样的专家迟早会成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代理人。

  同时,要考虑提高评标效率,合理组织好不同类别项目的评标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价值,避免专家花很长时间在做基础性的非专业事情,真正的专业问题反而没有时间关注。

  杨锡才:评审专家提供劳务的同时领取一定的报酬,这是目前制度规定允许的。但这个“劳务报酬”不是“报酬”,按劳付酬涉及按劳分配,问题太复杂,也不好计量,现行对评审专家支付的评审费用只能说是一种劳务补偿,评审专家“所劳”与“所酬”不能完全相符。事实上,专家的劳务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政府采购一般低于其他招投标活动的报酬标准,造成部分专家不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个人认为,领取多少劳务报酬与专家公平公正参与评审关联度不大。一个守德、守法、守纪、守信的专家,即使劳务报酬不高,也一定会发扬“工匠精神”,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参与评审活动。

  贾延江:专家的劳务报酬必须依法和合理,因为“职业评标专家”的存在,导致评标时讨价还价,现在不时出现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首先是尽快寻找或判断无效投标,甚至模棱两可或不属法定条款的也直接判定无效投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3家招标失败,浪费采购人的宝贵时间,但专家却节省了时间仍可以拿到评审费。

  何红锋:专家参与评审一般不是本职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目前的劳务报酬水平,有些地方可能确实需要提高。如果不能提高劳务报酬,如何增强专家的评审工作荣誉感,是管理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劳务报酬直接由财政发放,会有利于提高专家的荣誉感。建议各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报酬标准,这既能减少纠纷,也能让评审专家对报酬有明确的预期。实践中有些地方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这会降低专家的荣誉感,应当改正。

  沈德能:目前来看,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相对较低,应适当提高。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则不应给予报酬。

  张养文:修改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把所有领域和行业中涉及专家评审的行为纳入统一的规制范围,包括专家的最低资格条件、专家的资格审查、专家入职培训、专家评审行为规范和职业伦理、专家的抽取与使用、专家的聘期与续聘、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是否该获报酬有争议 需要制度明确

  问:财政部正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请问您对此怎么看?

  张明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是自己的工作需要,本身就不应该取得劳务报酬,有报酬也是采购人内部的事情。但监督员不一样,监督员是义务的,不是必须完成的工作,应该合理考虑其工作的付出和成本,当然采购人的监督人员除外。

  杨锡才:现场监督人员肯定不应该获取劳务报酬,但采购人代表能否获取一定的评审劳务报酬,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显然没有把采购人代表看作评审专家,因而不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包括领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在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同时,因参与评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法违规也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则参与评审活动应当领取劳务报酬。当然,财政部也正在修订这个办法,如果新规修改相关条款,则另当别论。

  贾延江: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是合理的,因为该项工作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特别是在其工作时间参与采购活动评审或监督,不能再获取额外报酬。

  何红锋:劳务报酬应当遵循“为谁服务、由谁支付”的原则。从服务对象看,采购人代表不是为采购人服务的,这与评审专家不同,专家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一项工作,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是其本职工作,是采购人委派其参加评审活动的。如果采购人代表的工作量比较大,也应当由采购人向其支付额外的劳务报酬。

  评审现场监督人员更是如此,如果其工作量较大,应当由委派其参加监督工作的机构支付,由被监督机构支付劳务报酬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沈德能:这个规定无疑是正确的。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获取评审劳务报酬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他们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已经取得薪金工资,不应再获得劳务报酬。

  张养文:支持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代表所做的事情是采购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完全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范畴。同样,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也是受单位委托,履行自己应当完成的工作职责。

  作为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履行其相应的职责,所在单位已经给他们发放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应再另行支付报酬,否则有“公务员兼职”的嫌疑,也有可能因为报酬不到位而消极对待采购活动。

  另外,如果给采购人代表及评审活动现场监督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有可能造成财政支出的压力,与当前各级财政大力缩减政府部门开支的精神不符。同时,也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违背,只有专家才能领取相应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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