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6-01-26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财政部网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关于印发规范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国有土地处置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号),进一步理顺了自治区本级单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政府间分配关系,加强和规范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办法》明确,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国有土地,包括已纳入或未纳入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土地,其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规定进行分配:一是征地补偿及土地前期开发等按政策规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按照“谁支付补偿谁”的原则进行补偿。二是各项资(基)金的计提。按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和计提各项资(基)金,并相应按中央、自治区、市、县的收入级次清缴入库后,剩余的土地出让收入再由当地市、县财政全额上解自治区财政。三是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对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由自治区和土地所在地市、县按70:30比例进行分享;属于自治区农垦管区土地的,市县上解的农垦土地出让收益由自治区财政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对自治区直属单位所属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其土地处置所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归属自治区财政。
《办法》规定,市、县出资收储处置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收入,自治区根据市县出让土地具体用途进行土地收益分配计提,其中以商业、住宅、旅游、娱乐用地、物流等经营性用途或综合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土地出让成交总价的10%计提土地收益;以工业(仓储)用途出让的,自治区按国家最低工业出让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总价的5%计提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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