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10-88332491
010-88332493
首页 > 公采新闻> 医药品采购

基层医疗机构非基药零差率销售

发布日期: 2016-06-13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哈尔滨日报

  近日,黑龙江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医疗机构临床基本药物使用、配送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通知》明确,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非基本药物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允许网下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药事委员会,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药物,要保证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

  强化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坚持城乡结合、远近结合,尤其要加强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模式,兼顾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统筹做好药品配送管理工作。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且拒不纠正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附件:文件名文件名文件

Tags:

相关资讯

    暂无相关内容!

最新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