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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国:政府采购电商的类型与法律政策框架

发布日期: 2019-07-04    来源: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作者:张丽丽】公共采购机制根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创新实践中,当前采购内涵更丰富,价值追求更高,采购技术更先进。

  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改革之后,近些年,采购和合同机制在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再次得到了推动,PPP相对于传统采购而言便是一种更先进的采购机制。由此可知,采购与合同机制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得到了全方位的应用,尤其是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作用后,采购与合同机制更是成为了核心机制与关键要素。

  政府采购电商化发展已成为趋势。国际上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已完成了深刻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实现结果导向为价值采购,把采购的裁量权交还给职业采购人。在这一制度下,政府的核心职能不是亲自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采购一个公共服务提供者。当前,已经进入了寻求采购效率与价值的时代,即使我们所讨论的电子采购,也已经不同于10年前我们在修订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时所考虑到的电子采购。今天,电子化、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为电子化采购提供了新的条件,这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了新的条件和契机。

  纵观各级政府所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其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自建自营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或PPP模式采购政府电商模式、政府利用现有的商业化电商平台。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政府电子商城发展都面临着三个政策维度:第一,政府电商模式所针对的是典型的商业化项目采购,这改变了政府采购是定制产品的传统假定。政府采购现货产品而不是定制产品,会带来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问题。第二,限额采购。政府电商采购的项目往往是限额以下项目。在放管服的背景下,限额标准的不断提高,可能极大地扩大了采购的裁量权。第三,采购的电子化。电子化技术带来了更多的采购技术和方式,如动态电子采购系统、反拍卖系统、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

  无论是三种政府电商采购模式,还是其三个政策维度,所要回答的都是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再平衡问题,都是裁量权与问责性之再平衡问题。当以正式招标方式在进行采购时,采购人的裁量权受到很大限制,采购人不能指定品牌,必须接受市场决定的评标结果。而在电商模式下,如果对裁量权压制被解放,对大品牌的偏好的原动力就会被释放。

  政府采购电商平台需要更具确定性的法律政策框架。其中对采购人的裁量权的态度问题则构成了整个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电子商城的政策法律基础。电子化带来了新的机遇,为放松管制和赋权型政府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在这个百年不遇的新时代,采购人更应该立足我国电子商城发展的本土实践,放眼全球,与世界上其他先进的政府电子商城理念和机制进行交流和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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