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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017年度公共资源交易法规盘点

发布日期: 2018-04-0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

       【公采传媒/《公共采购》杂志、公共资源网】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为各地深化公共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服务提供了保障。

 

2017年度公共资源交易法规盘点

 

2017年1月11日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2月23日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4月14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  《招标投标法》修订
2017年9月4日       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文件
2017年11月23日   修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19日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26日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6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具体涉及7项内容: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信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等相关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用信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数据统计信息。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公布新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87号令按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并重点围绕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管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内容进行修订。较之原先的18号令,87号令删除了36条,新增了34条,修订了54条,凸显了“衔接”“吸纳”和“创新”三大关键词:“衔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吸纳”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招投标有益做法,“创新”了货物服务招投标操作机制。修订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重构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的程序性规范,将成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工作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依据和操作指南。

 

       《招标投标法》修订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即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并对第五十条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处罚力度。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文件

       2017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联合编制印发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5份货物、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5份标准文件,与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等4份施工类标准招标文件一道,共同构建形成了覆盖主要采购对象、多种合同类型、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

       文件指出,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修订《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同时废止。《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017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明确,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为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明确公开责任主体。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将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颁布《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改了规章名称,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办法》共6章45条,较20号令新增14条,删除1条,修订29条,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质疑答复;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完善了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时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补充规定了财政部门组织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细化了不计入投诉处理期限的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以及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财政部门的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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