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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这几类项目投标、竞买保证金这样结算

发布日期: 2018-04-0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重庆市公共资源网

        日前,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竞买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及《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三项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结算工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

 

      “三项制度”原文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入场招投标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行为,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含机电设备招投标)活动。市交易中心和招标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人,是指工程建设和机电设备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工程建设和机电设备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

       本制度中涉及的书面意见包括纸质形式与数据电文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统一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户进行收付结算,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实行一个项目每个标段(或合同分包)对应一个交易账户的管理模式。市交易中心在受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后,将投标保证金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信息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信息、交纳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投标人首次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专用账户或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市交易中心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要求完成网上登记或变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已在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办理登记的投标人,若信息未发生变更,仍继续有效。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境内投标人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账户。

      (二)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或合同分包),允许投标人分别投标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或合同分包)、项目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中牵头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应在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中标通知书出具后1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的书面退款通知送达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应在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合同签定后1日内向市交易中心送达已备案的合同和招标人的书面退款通知,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流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应在项目流标后1日内向市交易中心送达该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的流标报告和招标人的书面退款通知,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特殊退还程序

       1.投标人被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项目监督部门(或招标人)应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项目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和招标人的书面退款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开标后,招标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应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若投标人书面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根据招标人的书面退款通知,由市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的计息规则

投标人享有投标保证金交存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利息计算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利息=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续存期×活期存款年利率/360天;

      (二)活期存款年利率按投标保证金存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利率执行;

      (三)投标保证金续存期指投标保证金存入日到投标保证金支取日,按算头不算尾方式计算天数。

       第十条 招标人决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不予退款的理由、指定划转账户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划转的投标保证金应扣除交易中心服务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竞买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竞买保证金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及《重庆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和矿业权交易项目。市交易中心和竞买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竞买保证金是指在市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和矿业权交易过程中,为土地和矿业权竞买操作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而交纳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竞买保证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统一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专户进行收付结算,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竞买保证金的收转退及保管等工作。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条  竞买保证金的交纳

竞买保证金为境内人民币的,竞买单位依据《竞买须知》中对外公布的保证金账户信息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为外汇或境外人民币的,竞买单位应提前告知市交易中心,并配合市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竞买保证金的划转

       交纳人民币(含境外人民币)作为竞买保证金的单位竞得成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竞得单位的保证金收据、《保证金委托转款书》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简称非税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并将竞买保证金转入土地出让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其中,交纳境外人民币的竞得单位在境内为竞得项目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且该全资子公司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向财政足额缴纳土地价款的,市交易中心可凭竞得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和交款证明材料,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将该笔保证金原路径退回竞得单位账户。

       交纳外汇作为竞买保证金的单位竞得成功后,在境内为竞得项目专门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市交易中心凭竞得单位提交的情况说明,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将该笔保证金划款至全资子公司账户。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已按成交确认书要求向财政足额缴纳土地价款,在向市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则将该笔保证金原路径退回竞得单位账户。

       第七条 竞买保证金的退还

       土地和矿业权竞拍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原则上原路径退还至未竞得单位交款账户;若为外汇或境外人民币的,则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退款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因特殊情况无法退还至原交款账户的,未竞得单位应向市交易中心提交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在市交易中心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退还至新账户。

       第八条 误划款的处理

       划款人为单位的误划款,划款单位应出具加盖公章的退款说明,市交易中心根据退款说明、银行收款回单,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将款项原路径退还至交款账户;划款人为个人的误划款,还需划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市交易中心现场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交易中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入场政府采购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行为,保护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市交易中心和采购交易各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人,包括政府采购交易项目的采购人、集采机构及其代理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包括政府采购交易项目的投标供应商。

       本制度中涉及的书面意见包括纸质形式与数据电文形式,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结算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守信的原则,统一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指定专户进行收付结算,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实行一个项目每个标段(或合同分包)对应一个交易账户的管理模式。市交易中心在受理交易项目入场登记后,将保证金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信息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应将保证金信息、交纳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

       第六条  供应商首次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市交易中心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要求完成网上登记或变更。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

       已在原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办理基本账户登记的供应商,若信息未发生变更,仍继续有效。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从基本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采购项目有多个标段(或合同分包),并允许供应商分别投标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供应商应按标段(或合同分包)、项目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保证金退还

       采购人应在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中标通知书出具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的书面退款通知送达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保证金退还

       采购人应在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合同签定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送达已备案的合同和采购人的书面退款通知,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3.废标项目的保证金退还

       采购人应在项目废标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交易中心送达书面退款通知,市交易中心应在上述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特殊退还程序

       1.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项目监督部门(或采购人)应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项目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和采购人的书面退款通知退还投标保证金。

       2.开标后,采购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若供应商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根据采购人的书面退款通知,由市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

       3.因采购人原因终止招标的,采购人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采购人因特殊原因决定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政府采购交易项目,市交易中心依据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将投标保证金划转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库账户。划转的投标保证金应扣除交易中心服务费。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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