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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5-08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含四县),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对政府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供应商)业务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代理机构名录建立、使用遵循 “依法依规、公开征集、自主选择、择优经济”的原则。

  第五条在中介服务超市中,代理机构名录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类)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中,工程类分为市政房建交通项目类和水利项目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监督部门)开展代理机构名录公开征集工作;

  (二)牵头组织各级监督部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研究解决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督促各级监督部门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四)根据市政府要求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五)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

  (六)牵头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第七条市住建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依法对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市级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公开征集工作;

  (二)负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三)依法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

  (四)依法查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五)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局(市信息办)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市级项目采购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公开征集工作;

  (二)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三)依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

  (四)依法查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五)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级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代理机构从事本县级项目代理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动态考评;

  (二)依法对代理机构开展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

  (三)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

  (二)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活动进行动态考评;

  (三)负责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的开发、维护;

  (四)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名录建立、管理;

  (五)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三章 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申请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符合规定的可开展代理业务。

  公开征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补充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机构名录:

  (一)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企业法人或在芜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前三年内(自公开征集截止之日起上推三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采购)代理资格或禁止、限制承接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四)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工程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有效信息;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应具有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含招标师)或者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活动等相应能力。

  第十五条申请进入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名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办理信息登记;

  (二)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职工,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各级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企业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代理机构名录日常管理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六)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报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进行澄清,答复投标人(供应商)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情况书面报告;

  (六)配合各级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七)对所代理项目的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并移交职责;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九条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2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在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前需提供项目组名单。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工程类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

  (三)政府采购类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

  第四章 代理机构使用

  第二十条全市政府性项目一般应从统一的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定。

  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选定,特殊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其他方式选定。

  第二十一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进行选定: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中介服务超市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付费标准;

  (二)招标人(采购人)在系统中发起项目,系统即时发布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招标人(采购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发起随机抽取;

  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评估服务费付费标准是否合理性后,进行第二轮随机抽取选定代理机构。

  (四)系统从招标人(采购人)选择的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

  (五)代理机构被抽取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项目招标(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采用竞价方式进行选定代理机构的,招标人(采购人)根据项目分类,按以下规则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进行选定:

  (一)招标人(采购人)在系统中,提交项目信息和代理服务费控制价金额;

  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市场情况及项目情况,参考代理服务费标准,合理制定竞价控制价。

  (二)招标人(采购人)在系统中发起项目,系统即时发布竞价方式选定代理机构的项目公告,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可在一个工作日内自愿报名;

  (三)招标人(采购人)从报名的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3家及以上单位发起竞价;

  报名少于3家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评估控制价是否合理性后,进行第二轮竞价方式选定代理机构。

  (四)招标人(采购人)发起竞价后,系统即时通知代理机构联系人,代理机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一次性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代理服务费控制价;

  (五)报价最低的单位为选定的代理机构,报价最低的单位有2家及以上的,由招标人(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

  (六)招标人(采购人)认为代理机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低于其他代理机构报价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可以选择报价次低的代理机构;

  (七)代理机构被选定后,应当及时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项目招标(项目采购)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轮选定代理机构报名少于3家的:有2家报名的,招标人(采购人)可直接发起随机抽取或竞价;有1家报名的,招标人(采购人)可直接选定报名的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机构报名的,招标人(采购人)可不通过系统直接选定代理机构。

  不通过系统直接选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金额不得高于系统中第二轮设定的付费标准或金额。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应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认为已承接业务量满负荷的应申请报停,报停期不承接项目。代理机构可随时申请取消报停,恢复正常业务受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代理服务费不含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七条项目代理服务费一般由中标人支付,没有明确中标人的等特殊项目,代理机构服务费由招标人(采购人)支付。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名录内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各级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进入名录内代理机构赋予信用初始分,发生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三十条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即时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随机抽查或年度检查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

  第三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名录内的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停止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1—2年。

  第三十三条名录内的代理机构累计被扣40分的,代理机构名录管理使用系统自动停止代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进入名录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不符合公开征集规定要求的、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出名录。

  第三十五条建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从业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情形的,参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各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芜市建【2016】224号)、《芜湖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库建设及监督管理办法》(财采【2016】1001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规定》(公管【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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