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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实施招投标法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16-01-1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

  不管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或骗标等违规行为,都将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近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将于3月1日起实施,要求对违规招投标行为记录并上网向社会公告

  不招标可以不用审批

  原《办法》规定,不进行招标应经过批准,比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府批准”。据介绍,这项行政许可属于广西自行设定,目前国家的相关法规中没有要求,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重新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

  哪些项目必须要招标,哪些不招标?《办法》虽然明确了要招标和不招标的几种情形,但为了防止招标人利用不招标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规定在不招标的情形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办法》明确,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这节省了招标企业的时间,把招标决定权交由市场需要来决定。

  鼓励进行电子招投标

  目前,自治区一级已经构建了“政府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管模式,并将分散于各行业的交易业务统一集中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办法》将这个经验通过法规制度进行固化,规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但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法》还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投标,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

  为方便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告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晒”出违规失信清单。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投标活动参加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这5类项目必须要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可以不招标的7种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7.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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